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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购物时的基本权力
2008-04-22|神州旅游信息港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旅游产品、商品,又购买与其相应的服务。为了使旅游者在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活动中能得到货真价实的旅游产品、商品和服务,作为消费者的广大旅游者一定要了解消费者的权利,并充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旅游购物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时,首先要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因素。如果商品或服务对生命、财产存在不安全因素,消费者就不会去购买。反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的标难。
               
(2)知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
             
    旅游购物常常发生在旅途中或旅游景点内,旅游者容易忽视对上述情况的了解,发现上当受骗时已经离开了旅游地,所以旅游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注意行使自己的知悉权。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换言之,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不接受某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需求和个人愿望不同,因此对商品或服务的要求也不同,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只有在了解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后,才能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只有主观上是完全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干涉和强制,才能体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换言之,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市场交易的规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商品的质量反映了商品的优劣程度,对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体现,只有等价交换,质价相符,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经营者采取强制交易的办法,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5)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的人以及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指其既不是商品的购买者,也不是商品的使用者,而是由于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人。消费者除了接受经济赔偿,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修理、重做、退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6)结社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同经营者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但是,由于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经营者往往是具有一定势力的组织,所以,消费者相对经营者来说,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对商品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大多是凭借广告、说明书来进行判断,消费者团体的作用就是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介绍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对商品经营者和服务者进行监督,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调解矛盾,处理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7)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旅游者来说,掌握有关旅游商品的知识更重要,因为旅游购物活动大多是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许多旅游商品是当地的土特产品、工艺品,有的价值不菲,旅游者如果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容易上当受骗。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如果完全不了解有关的知识,就不能科学地指导自己的消费,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是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自爱心。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问题屡见不鲜,有的超市无端怀疑顾客偷了商店的物品,强行检查顾客的提包,使顾客的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以至对簿公堂;有的营业员对顾客口出恶语,侮辱他人人格,从而造成恶劣后果。

    在旅游活动中,由于旅游者来自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在饮食、服饰、礼节等方面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禁忌。因此,尊重不同的风俗习惯尤为重要。
(9)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费者的监督权表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方面,消费者可以向有关机构或有关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促使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工作,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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