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托管造林专家:“圈钱”把戏还是大有“钱途”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题:是“圈钱”把戏,还是大有“钱途”?——合作托管造林专家谈 记者 董峻
近一时期,“合作托管造林”这个新词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当前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许多中小投资者把目光改投向了合作托管造林,但也有一些人担心会不会是个“
圈钱”的把戏。
合作托管造林,国家政策是否允许?是否就相当于把钱存到了“绿色银行”、并一定能获取高收益?它有哪些风险?日前,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
合作托管造林应运而生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黎祖交说,合作托管造林是指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其进行管护,公司对服务结果做出承诺。这种方式尽管在国外早已出现,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在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和相关政策指引下,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各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新近最受关注的一种。这一决定明确规定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林业政策法律专家陈根长认为,合作托管造林是林业发展中的新事物,对推动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重大意义。他拿交通运输和房地产来打比方:中国公路建设发展速度非常快,对国民经济带动非常大,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有贷款修路机制;二是房地产业,不论其存在多少问题,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功劳都不可磨灭,而房地产发展当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就是买房人先交钱,开发商拿买房人钱去修房子,再卖给买房人。托管林业在中国发展和生态建设上的意义也是如此。
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副司长黎云昆,从社会需求的角度阐述了社会力量投入造林的必然性。他认为,近年来社会对木材和木材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木材和木材产品的社会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渐突出,而大规模发展用材林是解决我们用材不足的根本途径。
“不管经济是否景气,用材林每年都在按照一定的速度增长,这个和其他工业生产不一样,所以人们称用材林是‘绿色银行’”。黎云昆比喻道。
合作托管造林风险不可忽视
合作托管造林尽管符合当前和今后我国造林绿化趋势,但其中的风险不可忽视。据中央财经大学政策研究所所长贺强分析,合作托管造林的特点,一是资金使用周期和见效时间长,最少得五到七年;二是空间跨度大,一般投资者是在城市,林地与林木是在农村;三是产权存在双重转让的现象,一个是公司以租赁承包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第二个是公司通过集资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把林地和林木交给公司管理;四是投资者与公司、公司与农户是以资金为纽带进行合作。
由于这些特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资金使用缺乏全程监管,使投资风险较大。而且在这么长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火灾、虫灾、干旱等问题,或者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与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这与股市不同——股民可以随时了解行情变化,及时掌握信息,而托管造林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
——产权转让复杂,有可能出现法律漏洞,以及运作过程中产权不明确现象。
——公司向散户集资的方式在法律不健全、运作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被利用,可能发展为乱集资,甚至可能出现卷款逃跑的现象。
——虚假宣传,有的投资方案只讲好处不讲风险,另外投资回报率设定很高,最少13%、甚至18%,而在目前的市场中投资回报率能达到百分之十几的几乎没有。
国家林业局2004年曾经做过一个调查,东北某省大概有25家从事合作托管造林的公司,其中有三分之一是炒作林地林木,还有三分之一是一半炒作一半经营林地,其目的是为博得更多利益。为此,国家林业局曾经下发过关于合作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规范化经营的一系列要求。
合作托管造林的出路在于规范运作
黎祖交提出,造林公司吸纳社会资金,如属于融资行为,应依法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金融部门应对相关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如不属于融资行为,作为投资人有权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托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资人报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避免投资人被欺诈,造成经济损失。一句话,就是要对合作托管造林吸纳资金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他还表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要规范运作:
一是审查资质。并不是所有的造林公司都有开展合作托管造林,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资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一定要认真审查;
二是明确权属。不仅流转后的权属要明确,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一栏盖章的《林权证》作凭证,还包括流转前的权属要明确。只有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才能纳入流转的范围;
三是资产评估。各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先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合理确定林价之后才能进行;
四是按流转程序办。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要加强管理。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陈根长认为,在托管林业的保护机制里面,一是要有规范化的流转机制,就是通过托管林业投资的人拿到林权证后,可以转让、租赁等,有了这样的机制,种树效益周期长的问题才能解决。二是要有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机制,例如信息披露要有监管,以及对资金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