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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等待的人     提问时间: 2006/7/24 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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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四川亿锦林业的员工,以前是学法律的,你们这些"专家",在这里口口声声的说林业公司都是骗人的,那我问你们有没有胆量说四川亿锦林业也是骗子公司,并为你们的言论导致的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没有精力和你们这样的小人物打交道,我有时间陪你们玩,希望你们在网络这个平台上慎言慎行,期待你们的回复.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7/24 6:55:29

我也不说什么,你自己点击一下吧!可要有点耐心--看完!

http://www.forestry.gov.cn/bbs/bbsdisp.asp?id=11536&pgid=20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4 8:58:03

你也大可不必拿“法律专业”吓唬谁,没人怕你那套!你还是睁大眼睛看看下面链接中的详细内容吧:

http://cache.baidu.com/c?word=%CB%C4%B4%A8%3B%D2%DA%3B%BD%F5%3B%C1%D6%D2%B5&url=http%3A//www%2Eforestry%2Egov%2Ecn/bbs/bbsdisp%2Easp%3Fid%3D14063%26pgid%3D1&b=0&a=88&user=baidu

http://cache.baidu.com/c?word=%CB%C4%B4%A8%3B%D2%DA%3B%BD%F5%3B%C1%D6%D2%B5&url=http%3A//www%2Echinazz001%2Ecom/bbs/printthread%2Ephp%3Fs%3D%26f%3D4%26t%3D7323&b=0&a=102&user=baidu#0

关于亿锦林业的招聘

最近亿锦林业在大量招人 请保持警惕:

请大家注意以下网上的资料:

~~~给林业局的一封举报信~~~
谢直兴局长:
您好!
近期,“四川亿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招聘管理和业务人员为幌子(每期应聘人员多达几百人),实则进行林权流转招商活动。虽然他们在所谓岗前培训上深入讲解国家对民间资金投入林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大谈投入林业产业的美好前景,但这家公司对自身情况、与芦山县林业局合作的详情以及对投资人所面临的风险却轻描淡写。表现为:1、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2、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3、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而且对应聘人员之间的交流极其敏感,他们的这种运作方式暴露出非法融资、欺诈投资人的种种迹象。
具体情况是:1、公司在雅安市芦山县购买了近万亩用材林(柳杉),已生长13年,树高13米,胸径15厘米,为发展公司产业链回笼资金而进行林权流转。2、现以每亩4700元出售(流转费2550元/亩,管护费2150元/亩),100株/亩,最少买10亩为一笔交易,三个月内为客户办理林权证,期限7年,投资人可自主经营,也可由公司按工益成熟期(7年后)时的木材市场平均价格回购。给投资人预测的收益为:7年后一棵柳杉出材量约为0.24立方米,每亩为24立方米(100棵/亩),按目前柳杉市场价格500元/立方米计算,收益 = 24立方米/亩 x 10亩 x 500元/立方米 — 4700元/亩 x 10亩 =73000元。
国家对林业产业高度重视,各级林业主管也出台了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献?(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列举了当前这一领域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普通群众对涉及民间资金投入林业的具体操作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必然会在投资林业时产生各种各样的疑问。目前民营林业产业市场鱼龙混杂,不法之徒坑蒙欺诈手法多样,新闻媒体对全国各地出现的借“林改”之名谋“圈钱”之实的案例时有报到,更增添了群众的顾虑。
为此,恳请林业主管部门能通过一定渠道向广大热心投资林业的有识之士详解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防患于未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以规范民营林业市场。

转摘地址:
http://221.237.182.107/cdlyj/jdts.nsf/c4129ca538e8de6848256f260039539f/3e948edb9bc0d0f14825709f0023277f?OpenDocument


三部门发布十大投资提示 托管造林不受消法保护

投资合作(托管)造林不受消法保护。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联合就合作(托管)造林发布“致市民的十点提示”(详见本报网站www.stardaily.com.cn)。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说,目前我市共有12家公司、13家分支机构从事合作(托管)造林业务,“市工商局对他们的行为始终在关注,对他们的经营情况也有一定的控制。”

薄宗林说,因为自合作造林业务出现以来,在外省市已经发现了问题,有的公司已经倒闭。这些造林公司纷纷宣传高回报率、可办林权证、办理保险等,大多以“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模式开展,“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者只能持合同去当地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其投资所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零风险高回报欺骗市民

据介绍,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北京以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面向教师、离退休人员广泛招商,其“零风险、高回报”的广告诱惑了大量社会资金。实际情况是: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并非处于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范围内。此外,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合作造林行为已具备了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特征。

合作造林宣传五大诱惑

昨天,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薄宗林提醒市民说,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

四个动向值得市民关注

据介绍,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四个动向,市民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小心: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名词解释

托管造林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新闻链接

“河北速生林基地”老板携款出逃

河北杜邦林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0月成立后,通过媒体不遗余力地对外宣传“绿色银行”、“收益率高达20%”等。在这样的蛊惑面前,共有31位投资者投资,总金额150万元。3个月后,这家公司只支付了租林地订金10万元,老板就携投资者的150万元逃之夭夭了。

十点提示:

一、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

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市不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范围之内。

二、关于林权证和采伐证的发放

根据有关规定,林权证只对“林地上的林木”核发,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如果无法取得林权证,森林采伐无林谈起。

三、关于树种

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四、关于保险

保险公司对损失理赔的鉴定与认定有相当严格的程序。

五、关于公司宣传

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关于投资回报

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

七、关于签定合同

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在签定有关协议时应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并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与情况,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八、关于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权益保护

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九、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新动向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提请市民予以关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一些造林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

(三)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

(四)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

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时,应辩别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发现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革继胜)

文章转摘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17/content_3096009.htm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24 10:33:58

请看四川省林业厅的答复:
    厅长信箱回复
    标 题:质疑“四川亿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好!
    感谢你对林业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尽快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采取措施规范林权流转。 2005-10-20
    请问:这世界上有稳赚不赔的生意和投资吗?这么说话是负责任的态度吗?!
    别在这贻笑大方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7/24 20:46:57

您好,宣传再好也有虚假的泡沫,合同再好没有履行也是张白纸,政策再好也会有相应的对策,法律再好也会有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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