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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韩女士     提问时间: 2005/7/3 16: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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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树的疾病及治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3 17:12:45

松苗立枯病防治
  松苗立枯病又称苗木猝倒病,是苗圃中针叶树苗木发生普遍且危害严重的传染性病害。幼苗被害后,死亡率很高。在抚顺地区该病害发生十分普遍。
   受害苗种主要有赤松、油松、樟子松、黑松、红松、落叶松属等。
  由于受害苗种染病时期不同,其症状可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芽腐烂型 播种后,种子发芽出土前被病菌侵入,病菌破坏种芽的组织,引起腐烂,苗床上常发生缺苗断条现象。
  二、猝倒型 幼苗出土后扎根时期,由于苗木茎部尚未木质化,外表未形成角质层和木栓层,病菌自根茎侵入,产生褐色斑,病斑扩大呈水渍状。病菌在苗颈组织内蔓延,破坏苗颈组织,使苗木迅速倒伏,引起典型的幼苗猝倒症状。
  三、茎叶腐烂型 幼苗出土后,由于苗木过密或空气湿度过大,被病菌侵染,幼苗常茎叶粘结,使茎叶腐烂,出现白毛状丝,造成苗木萎蔫死亡。
  四、立枯型 苗木木质化后,根皮和细根感病后,组织腐烂、坏死,使地上部分失水萎蔫,但直立不倒伏。拔起病苗时,根皮留于土中。
  病源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侵染性病源;二是侵染性病源。非侵染性病源主要由于圃地积水,播种时覆土过厚,土壤表面板结,或地表温度过高灼伤根颈。侵染性病源是引起苗木立枯病的主要原因。这类病源中以丝核菌、镰刀菌、腐霉菌三种为主。
  丝核菌
  发病规律:苗木立枯病的发生与温湿度的关系十分密切。种子发芽以后遇到低温、多雨、土壤及空气的湿度大时,都能使幼苗染病。另外,对苗圃地的选择关系很大,土壤粘重、排水不良的圃地发病较重。在前茬作物曾是棉花、马铃薯、花生、番茄、大豆、瓜类的土地上育苗,发病也较重。此外,旱、涝、霜、冻及使用未经充分腐熟的厩肥或过量的氮肥等,都容易诱使该病发生。
  防治的方法
   1、注意苗圃地的选择:苗圃地应选在排水良好的砂质土壤为宜。要避开低洼、粘重的土壤。如在盐碱地育苗,可先用硫酸亚铁或明矾酸化土壤。方法是在播种前3-7天,向土壤喷洒1-3%硫酸亚铁或明矾水溶液,用量为4-5kg每平方米。选择育苗时,还要注意上茬作物的茬口,不要在种植过马铃薯、棉花、茄子、瓜类等作物的土地上育苗。
   2、合理的施肥,细致整地。
   3、搞好种子处理:育针叶苗木时,最好使用经隔冬埋藏处理的种子。为防止种子腐烂,可用0.1%高锰酸钾进行种子消毒60分钟或用清水反复多次冲洗种子。
   4、土壤要进行消毒:能用于土壤消毒的药物很多,如1.5%的漂白粉、0.15-0.3%福尔马林、5%的明矾、0.25-0.5%福美双、0.5%高锰酸钾以及五氯硝基苯、代森锌等。其中以五氯硝基苯与代森锌各5g每平方米,配成混合药土,在播种前垫在苗床上一半,另一半播种后覆药土用,效果较好。
   5、苗期预防:苗期施用30%的苏化911乳油300-500倍液,或1:1:200波尔多液,或5%明矾水喷洒,也可收到较好的防治效果。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3 17:27:58

松苗叶枯病的防治

1.苗圃轮作;

2.冬季深翻深埋病株残体,夏季防旱灌溉;

3.及时间苗;

4.8月中旬开始用等量式波尔多液喷雾防病,每15天1次,亩用量75—100公斤;或用波美0.2—0.3度石硫合剂,用量同上;发病盛期用50%退菌特800倍液防治效果显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3 17:34:07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2004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

    (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建设,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八条  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松材线虫病检疫任务,其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旅游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在发生区和与其毗邻地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  禁止将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第十三条  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或来自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四条  发生区内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禁止调出。

    第十五条  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应当依法检疫和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后方可调出。

    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运输证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到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后,向调出地县级以上的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报请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对出入境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检疫,按照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可以采取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带有松材线虫及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

    (二)来自发生区又无植物检疫证书的;

    (三)未办理运输证件,擅自调运的;

    (四)其他违法调运或来源不明的。

    对来自非发生区而无植物检疫证书的,经检疫后确无疫情的,可补办植物检疫证书后放行。

    第三章  预防和除治

    第十九条  国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组织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各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调查情况。调查情况应当包括:分布地点、树种、面积、受害程度、枯死株数等。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配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疫情调查和监测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应当建立疫情调查和监测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进行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松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建立防范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检疫检查,发现疫情及时予以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来自发生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五条  发现松材线虫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并将结果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毗邻地区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林区中出现的松材线虫病病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清除和除害处理;除治松材线虫病后的林地,应当及时进行补植、造林和封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风景区内的古松或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权属有争议的跨市、县(市、区)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的防治责任,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资金的投入。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和除治费用,实行多渠道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中,政府投入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防治专项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违反木材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依法补办检疫或复检手续,并处货物价值20—30%的罚款,但罚款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四条  经检疫检查发现携带有松材线虫或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物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防治检疫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疫情上报、除治过程中失职,造成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

    (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的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是指易发生松材线虫病,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重点预防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7/3 17:36:05

韩女士:你好!

      你要问的是松树苗还是松树林的病害,症状是什么样子的?你能否把情况介绍清楚一点!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3 17:36:20

马尾松赤枯病的防治

用“621”烟剂或含30%硫磺粉的“621”烟剂每亩0.75—1公斤在6月上、中旬放烟1次效果良好。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4 20:46:55

松树的病害种类有多种,不知您具体咨询的是哪一种?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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