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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宫秀武     提问时间: 2006/4/24 11:16:55
邮箱:gxw9969@126.com
问题:
 
请给查找:林业部计(1986)163号<<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4/24 12:20:13

您好,您要查的文件属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04411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发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24 13:41:05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林业基本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林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将林业部原颁发的《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办法》修订为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业建设工程包括林产工业工程、木材采伐运输工程、营林工程、木竹制浆造纸工程、林业专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待业管理。

第三条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依法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法机构。执法的依据是国家、建设部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四条 凡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林产工业、木材采伐运输工程、营林工程、木竹制浆造纸工程等专业工程,以及县(市)所在地区域内的林业小区和区域外的林业民用建筑工程,均属林业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应按本办法接受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林业产综合计划司是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林业产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设省级林业建设工程监督站,行政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业务由总站归口管理。
各省级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设分站或派出机构。

第六条 林业部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总部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建设部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对省级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三、负责林业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及资格考核,核发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质量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国家及林业部大、中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协调工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林业部指定工程项目的直接监督。
七、根据林业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草案。
八、参与林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九、参与工程建设有关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鉴定。
十、参与林业部优质工程和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工作。

第七条 林业省级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建设部和林业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技术标准。
二、对本辖区内林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核查受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参与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争议的质量问题进行仲裁。
五、评定工程等级,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林业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质量检验。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林业工程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八、对本辖区内地区站或派出机构的设置、撤并及负责人的任免提出考核意见。
九、定期向总站报告工作,总结和交流本地区 验,表彰和奖励本地区有贡献人员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民站申报所辖区监督员资格证书。
十、推荐优质工程,参与本辖区内优质工程评审,推荐部、省级优秀勘察设计。

第三章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八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无隶属关系。

第九条 部、省两级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以8至10人为宜。
二、设置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中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

第十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林业工程质量监督员应由具有一定设计、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严肃性,不断提高监督水平,林业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政策、法律、及有关技术标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独立处理林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能力。
三、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及时核验受监工程,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批准后一个月内,向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手续后两周内确定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并订出监督计划通知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理持续时,应提供下列受工程资料:
一、工程设计文件;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证件;
三、开工报告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建设单位提供受监工程种类合同;
六、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的实验报告或技术鉴定书;
七、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

第十四条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二、审查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工艺流程、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三、工程开工前,应核核验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推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四、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设备安装工程的抽查重点是设备的基础、主要设备的安装及关系安全正常生产的部份。
现场质量抽查核验时,必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在场。
工程完工后,及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中技术变更、设计变更,有关单位必须交变更方案及时通知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工程检测仪表及计量工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计量检验,未经计量检验或超过计量周期的仪表及计量工具,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七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林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属于政府监督行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以下权限:
一、对无证或资质等级低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改正。
二、对于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监理、设计、施工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三、对施工中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令及时补救。对由于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偷工减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低下,留有工程隐患较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资格。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以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做出的鉴定为依据,进行仲裁,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治,直到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质量认证。

六、对重视质量管理,施工质量优秀的、施工单位,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对受工程负有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质量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
二、质量监督员在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三、质量监督员核验建设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发生第十八条、一、二、三款所述情况,应视情节轻重对质监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追究法律责任;对质量监督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 取费与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可按工程所在地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收取的监督管理费的15%上缴林业部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总站,用于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经费支出。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仪表、交通工具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垡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人或审计署组织在大陆投资的林业建设工程,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林业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报林业部综合计划司和林业部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总产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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