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的原则为;坚持依法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的原则。
调整涉及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已经达到规定生产量和工艺产量和工艺成成熟指标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轮伐限额严格审核汇总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是对2000年(含2000年)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其森林采伐限额可以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造林面积和蓄积量的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核定。
三是2000年后新造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其工艺成熟和数量成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四是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000年以后在非规划的林业用地上的新造的用材林,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资源情况确认后,林木所有者在申请采伐林木时,林木所有者在申请采伐林木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采伐利用,并积极主动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林木的采伐年龄可参照林木所有者建议确定。
五是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是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六是对于处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国家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省(区、市)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杂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据了解,现已纳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人工用材林不在调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