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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饶伟     提问时间: 2006/4/16 12:23:26
问题:
 
这是原文,可现在时代不一要了,我想现在的松脂采集规程应该更加完善吧,我想专家人事要能提供<2006松脂采集规程>,我相信会比原文更走翘
~~~~~~~~~#!!最好能提供下到我的邮箱里我会一辈子记得我的好心人~~:)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16 12:40:09

还没有2006年修定的《松脂采集规程》。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4/16 16:15:53

松脂采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松林资源,合理采集松脂,保证松香生产的原料供应,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马尾松、云南松、思茅松、油松等松属树种的常法采脂。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固定松林建立松脂林场,逐步实现松香原料基地化的方针。凡划作松脂基地的松林,未经采脂,不准采伐。
不属于松脂基地而正在采脂的松林,未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亦不得采伐。
第四条 采脂的松树,胸高直径至少须达到二十厘米。
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在三年内要砍伐的松树,不受此限。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采脂:
(一)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
(二)虫灾严重;
(三)风景林;
(四)母树林。
第六条 严禁采割幼树,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等损害松林的做法。
第二章 松脂采集
第七条 采脂季节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昼夜平均气温在10摄氏度以上方可开始采脂;10度以下不宜采脂,以维护树木生长。
第八条 采脂季节到来前,应做好以下采脂准备工作:
(一)制定采脂规划;
(二)培训采脂人员,掌握采脂技术;
(三)制备采脂工具和松脂集运器具;
(四)划分采脂林区,开辟采脂林道。
第九条 新采脂的松树,应采用下降式采脂方法(简称下降法)采脂,按照下述规定配置割面:
(一)割面负荷率(即割面宽度占胸高树干周围长度的百分率):新采脂松树的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百分之四十。
在五年内要砍伐的松林,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允许扩大到百分之七十。
(二)割面方位:新采脂松树的割面一般宜配置在树干向阳、枝叶茂盛和便于采割的一侧。割面上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少于二百二十厘米。但五年内要砍伐的松林,可适当降低。
下年度采脂,应紧挨着上年度旧割面的正下方配置新割面,逐年挨次采割,直到距离地面二十厘米左右为止。如有条件,可在树干另一侧仍按下降法配置新割面。但并列的割面之间须保留不少于十厘米宽的营养带,以利树木输送养分。也可在旧割面带的上方,用上升式采脂方法(简称上升法)进行采脂。
(三)割面的宽度与个数:应根据割面负荷率而定。一般一树一个割面;但割面宽度不得大于四十厘米。当一个割面的宽度大于四十厘米时,须配置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割面。割面之间须留足十厘米宽的营养带。
(四)割面长度:由侧沟宽度和当年采割刀数而定,一般应为十五至二十厘米。
第十条 根据第九条之规定,配置刮面。刮面应比割面宽四厘米,每边宽二厘米;比割面长五至十厘米。刮面以刮去粗皮至无裂隙、不伤内皮为度,并在两边标出割面控制边线。
第十一条 在刮面纵向中线部位开割一条与地面垂直的中沟,长二十至二十五厘米、深零点五至零点八厘米、宽一至一点五厘米。中沟应经常疏通,保持松脂畅流。
第十二条 在中沟的下端安装向下倾斜六十度左右的导脂器。在导脂器的正下方钉一只竹钉或木钉。禁用铁钉,避免将来制材时损坏工具。
受脂器需选用竹筒或陶瓷等材料制作,并应加盖,以保证松脂质量。
第十三条 在中沟的上端向上开割第一对侧沟,夹角约九十度。此后每隔一、二天,紧挨着上对侧沟开割新的侧沟。所有侧沟均须割直、等长、对称、光滑;宽度零点二厘米;深度零点三厘米。侧沟与中沟联接处宜割成弧形,切忌割出楞角,妨碍松脂流入中沟。
所有侧沟均不得超过割面控制边线,严禁割面愈割愈大。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松脂洁净,应每隔十至十五天收脂一次;并拣出混入松脂内的针叶、树皮等杂质。
第三章 松脂贮运
第十五条 从采脂林区收集的松脂,装入容器后需加盖存放,及时送往松脂加工厂或松脂收购站。
松脂贮存切忌与铁接触,以防松脂变质。
第十六条 松脂应当分级收购、运输和贮存,工厂不能及时加工的松脂,须分级贮存,加清水保养。
第十七条 松脂是易燃物质,收集贮运均应注意安全,严加防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少数仍沿用上升法采脂的地方,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精神,按照本规程适当改进。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松林的采脂,均须贯彻执行本规程。各松香厂必须按照本规程组织松脂生产。
各级林业部门应监督贯彻本规程。对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违反者,酌情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可参照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林业部,未尽事宜由林业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脂采集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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