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玉奎专家回复:
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程序
第一,申请:首先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交所在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交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申请时应提交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理申请以宗地为单位,一个申请人有多宗地的,要分别申请。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则由其签订的合同中权利或收益所占地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对符合申请颁证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委托他人利用退耕还林地还林或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使用权仍由退耕农户申请发证,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合同约定。
第二,审核:分三级审核,即由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复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审核包括审查和林权调查、权属审核三个方面。
审查,是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林权登记工作人员对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提交的证件等及其他资料的审查,是一种书面形式审查,只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填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林权权属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还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或驳回申请,以及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内容。
林权调查,是由林权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措施,查清林木和林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限、面积、林种、树种及其所有者、使用者的有关情况,这是进行林权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
林权调查的单元是宗地。所谓宗地是指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林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一个地块,在实际工作中,林权调查往往以户为一个基本单元,对每户所有的林木和所使用的林地进行逐户调查、核实。
林权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实地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包括核实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来源,认定宗地界限、林权权属证明材料,查实林权权属的发生和演变过程及权属性质。认定权属界限时,一般应由被调查宗地林权权利人与相邻宗地林权权利人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定权属界限后,需在界线的拐点等处设置界址点,并实地设立界址标志(界标物)。权属调查结束后,应绘制宗地草图,表明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界址边长,相关距离等。实地测量包括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和林地勘丈。这方面可以借鉴参考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分类经营的成果资料。
权属审核,是林权登记部门对林权登记申请和林权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林权调查结束后,作为林权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调查结果进行重点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审查权属来源及证明文件,权属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违法用地是否经过处理,有无继续使用的法律依据。
(2)界址是否清楚。主要审查界限范围是不是明确,实地有无界标,与他人有无林权权属争议等。
(3)面积是否准确。审查面积是否达到规定精度,申请面积和原批准面积如与调查面积不一致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4)利用是否合理。主要审查林地使用状况,是否存在自行改变用途或闲置荒芜等不合理现象。
(5)资料是否齐全。要求界址点资料完整准确,林相图上的各种要素齐全清晰。
第三,公示。是指经初审、复审后的林权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于众,其目的是通过征求广大群众及有关涉权者意见来发现问题,确保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的结果。林权人的名称,拟准予登记的林权权属性质、面积(株数)、座落等内容,以及对公告提出异议方式、地点、期限和要求复查办法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以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为单位进行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其他权属登记申请以林地所在地的村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告。公示期为30天,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可予以登记。
第四,登记:对经过审查,符合林权登记要求的申请,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第五,发(换)证: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林权登记要求的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换发)林权证。
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4、附图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