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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彭治名     提问时间: 2006/3/28 2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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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第三次麻烦您们了。您们能帮我找一下《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操作细则》这两个法规吗?我们地方没有按此法规换发证,我想以此做为法律武器,讨回公道。谢谢您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3/28 23:09:49

转一个参考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林地林权登记

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3〕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唯一的法律凭证,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工作任务。

二、林权登记换发证范围、步骤、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林权登记换发证范围和步骤

1、林权登记换发证的范围。全市国有、集体的林地和国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即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外,还包括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镇公共林木、林地以及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部队管理的林木、林地。

2、林权登记换发证步骤。林权登记换发证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的方法进行。2003年对退耕还林验收合格的、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在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以下简称林业“三定”)中未予登记发证的山林发放林权证;2004年对国有(包括建设、交通、铁路、水利、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和部分区、县(市)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林权证,2005年全面完成全市林权证的换发工作。

(二)林权登记换发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湖南省林业条例》

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第一号局长令)

6、《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7、《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操作细则》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其他国家有关林地林权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三)林权登记换发证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发证原则。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林业“三定”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

3、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

4、“一地一证”原则。《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

5、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自觉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差错,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统一规范原则。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换、发证工作严格按本实施办法进行。为确保换、发证质量,便于今后规范管理,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所有表格一律使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表格。

三、工作程序

(一)统一认识,广泛动员

全面登记换发林地林权证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社会性都很强的宠大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量大,工作质量标准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动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具体内容及其重大意义,使全社会了解、参与和支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

(二)成立机构,周密部署

为切实抓好全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成立长沙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副市长张湘涛任组长,曾慧明、程再华任副组长,李晓宏、梁海泉、卜华桂、刘金春、彭国元、文建新、李志坚、肖才富、肖平鸽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内办公),由肖平鸽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配备3-5人,专职从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制定并实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或操作细则。

(三)开展业务培训,精心组织试点

各区、县(市)必须从法规政策到操作规程进行层层培训,市培训区、县(市)森林资源林政科(股)长、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专职工作人员,区、县(市)培训乡镇、村骨干。同时各区、县(市)可以结合培训,精心组织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

(四)组织工作组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基层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成。乡(镇)干部主要负责组织、发动工作和山林纠纷的调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负责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具体业务。

(五)提出申请,审核证据

林地、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或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或工作组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操作,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或工作组在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后,对其申请内容以村为单位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当地村组干部、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权益人深入现场,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进行核对,并填好现场核对图表资料,由参加现场核实人员签字认可。

(六)出榜公示,登记造册

以村为单位将《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或工作组登记造册整理好图表资料报区、县(市)林地林权办公室审核。

(七)核发证书,建立档案

林地林权办公室审查核实后,由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向权利人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植物园和林业科研单位等,向所在地区、县(市)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按登记换发证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其林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应建立电脑软盘和文字两套档案,电脑软盘档案存区、县(市)林业(农林水利)局,文字档案存区、县(市)档案局,《林地林权登记台帐》统一存区、县(市)林业(农林水利)局。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权档案除按上述存档规定外,其软盘和文字档案报送一份至省林业厅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这次林地林权证登记换发证工作意义不同一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专职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它作为近三年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落实。

(二)严格掌握政策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并非改变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也不是把已经落实的林地林权权属打乱重来,而是在不改变现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严格按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证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同时要广泛宣传本次工作的意义、政策,防止群众对政策产生误解,导致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现象的发生。

(三)精心组织,按期完成任务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直接关系到全市当前和今后的林业发展和林地、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事关重大。因此,各区、县(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落实,时间往前赶,决不能往后拖,或者应付了事和拖省、市的后腿,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格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严格遵循《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成果资料准确、规范、齐全,证地相符,一地一证,不重不漏。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9 8:19:18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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