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24 16:18:08
林业局的人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应把地权和林权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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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24 16:20:37
至于合伙人与原承包人间的利益关系,那就要看你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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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4 16:23:57
《林权证》应当向林木所有者发放,你和农户共同投资营造的林木应该归你们共同所有,因此,林权证可以共同持有。你的投资多,属于大股东,在处理资产上你有优先处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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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3/24 22:33:48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6.基本方针。
———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此,当地林业局说的,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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