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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郁秋     提问时间: 2006/3/19 10:10:20
邮箱:zxl0704@sohu.com
问题:
 
我想了解一下国家目前对托管造林的具体政策,时下,托管造林存在这么几点,我想就相关问题咨询。一、托管造林现在是不是还涉嫌非法集资?二、国家对托管造林的态度和具体政策有没有?如果有的话,可以通过那些渠道了解?三、现在某些公司为我们提供的林权证是不是合法的?四、异地造林使得我们没有办法真正了解自己投资的林地在那里,在我们投资的林地中会不会出现一地多买的现象?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19 10:13:55

【政府态度一】

  欢迎投资林业 前提是行为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鼓励依法规范林权转让。”

  省林业厅欢迎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开发林业,支持林业建设,尤其是参与非公有制林业建设。但市场经济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应当符合社会融资、广告宣传和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经营活动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政府态度二】

  造林公司有三类 投机型需警惕

  据林业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各类造林公司共有27家,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锦州、鞍山、铁岭、辽阳等地。从2001年至今在我省共涉及造林及托管造林10多万亩,有的造林公司是属于自管自营的,未转让给个人,大部分造林公司实行托管或部分托管造林。

  就林业部门掌握的情况看,我省造林公司涉林经营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一种在运行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缺陷,应予以完善和引导;一种是以投机钻营、弄虚作假、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应予以警惕并严厉打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19 10:16:17

另外,您提到的“非法集资”、“林权证问题”以及“一地多卖”等问题都是有可能存在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3/19 12:09:08

  托管造林的林权证,国家林业局正在组织清查--也就是说,国家林业局根本上就不赞成搞托管造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0 6:53:28

国家林业局对“托管造林”表态:不赞同 不支持

  ●收益有风险,采伐有限制,抵押有困难,丰产有前提

  本报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专门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指出: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最近,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管护、经营。搞“托管造林”的公司一般都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林业局指出,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托管造林”中,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通知指出: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而在林木采伐方面,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办理。国家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而且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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