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有风险,采伐有限制,抵押有困难,丰产有前提
本报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专门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指出: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最近,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管护、经营。搞“托管造林”的公司一般都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林业局指出,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托管造林”中,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通知指出: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而在林木采伐方面,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办理。国家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而且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