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林权证》
(二)办理单位:县林业局
(三)办理窗口:县林业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工本费收费标准:每份5元。
3、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
(六)联系电话:
二、法定依据
《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到县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林业局依法审核勘验、颁发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件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五、前置条件
申请办理的,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画图资料同实地吻合;
(4)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六、备注
此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颁发(见上列《森林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