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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可欣     提问时间: 2005/12/20 10:46:53
问题:
 
关于1952年公私合作造林的一些问题,请教专家解答?
我爷爷在1952年参加了公私合作造林,有书面材料证明,收益按二八分成,公二私八,在1995年12月份,我爷爷找到林业局主管部门,想实现收益,主管部门的批示是,现在不宜采伐.想咨询专家对这样的事情我们想收益,如何办理,我们还未办理林权证,关于收益,我们能获得多少?林业部门对这类问题如何处理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2/20 11:26:06

1952年《关于公私合作造林暂行办法》规定,你爷爷应该按当时的合约进行分配。具体采伐手续你还得到当地林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限额采伐的规定办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20 16:59:23

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好在您留有书面材料,估计问题不大,您还是在当地找个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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