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策[2005]03号)
各市州林业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市州陆续出现了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种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由于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为了防范于未然,保护好广大群众投资造林的积极性,以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影响林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方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社会力量造林在过去为推进我国林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也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林业的生态和产业地位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公众对林业的关注程度和投资热情日益增强,以多种所有制经营形式和多种投资形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要引导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使林业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指导,切实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中,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广大群众对有的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由于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切实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切实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的宣传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林业方针政策,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有关的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帮助他们客观分析投资速丰林的经济收益,理性投资,合理规避经济风险,防止投资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重点宣传林木抵押、林木限额采伐制度、林业投资回报等重点问题。
关于林业回报,重点是宣传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树木的生长量受树种、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的制约;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关于采伐,重点是宣传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不能随意采伐。
关于抵押贷款,着重要明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由于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林权证发放的法律程序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的林权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登记和变更手续,确保林权证确认与实地相符,绝不允许重复发证,超面积发证。已经发放的林权证要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违法、违规发放林权证。
五、展开排查,切实加强防范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各公司的涉林经营情况、林权证的发放、管理情况和幼林地的转让及植树造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对依法经营的涉林公司,要肯定、鼓励并支持;对尚未全面规范运营的涉林公司,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引导,使其在涉林的业务上走向法制轨道;对那些投机钻营,弄虚作假,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带有传销、炒作性质的公司,要高度警惕,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在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同时,一定要见微知著,防范于未然,绝不能由于行业管理的漏洞而酿成群众投资林业的风险,更不能由于林业管理上的失误,造成广大群众财产的损失,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政府形象。
二○○五年四月一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资源管理司、造林司、国家林业局驻 贵阳森林资源监督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