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政策有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的拆迁和恢复费用等等,至于补偿多少,各地的标准不同,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如果耕地被征用了,又得不到补偿,一是与村里交涉,二是向征地者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三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庭,依法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