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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indi     提问时间: 2015/11/16 14: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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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老师: 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林地的问题需要帮助!请各位老师帮助,具体案件是:1、2015年某组的责任山需要征收,征收期间就有本组村民11户说,该责任山是集体的,没有经过组民开会承包给本组的另外10户,而那10户是有2008年林权证。2、本案中的11户也有承包本组的自留山,也是2008年登记有林权证。同样自留山也是没有经过组民开会。请问: 问题1中的“集体的”,是指的”村”还是“组”还是“村民”的? 问题1中的责任山承包,没有经过组民三分之二开会,林权证就没有效? 问题2中自留山同上没有开组民会议,就承包给了组民,是否有效? 最后一个问题是:林权证是有物权效力的,被征收后林地补偿款是全部给村里、还是组里、还是给承包人所有?(如果没有出现矛盾,征收款我们当地都是全部给承包人,这种做法违法吗?) 责任山的权利是:使用、收益、还有管理,包括所有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5/11/16 15:47:45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的清楚的。建议您到当地的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去问问清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5/11/16 15:49:43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5/11/16 16:09:05

请您查看:http://www.ahhbly.gov.cn/ZWGK/ZCFG/LYZC/112329.shtml(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了解相关政策。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5/11/17 11:37:35

你的问题很复杂,最好找找当地的林业站、林业局的林政资源股进行咨询。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5/11/17 14:18:33

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二、中央《意见》所指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第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上设立的权利,即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而言,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林地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在设定期限届满时应将占有、使用的林地返还给所有权人;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第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对林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三、《意见》中的“林地、林木流转” 是指林权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四、中央《意见》所指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第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上设立的权利,即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而言,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林地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在设定期限届满时应将占有、使用的林地返还给所有权人;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第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对林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以上四点,请参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5/11/17 17:31:09

问题1中的“集体的”一般是指的“村民小组的”,但如果属于村内所有村民小组村民都共同所有的山林则为村集体所有。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的林权证,是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地上部分的补偿属于使用权人(承包人),林地征用补偿属于所有权人(集体),但须支付使用权人(承包人)的承包合同使用权期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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