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存在无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事实。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科长)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科长)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局法制办审查后,报主管领导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局审计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法制办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