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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sdmw     提问时间: 2014/3/14 2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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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我上一个问题,修路占用承包林地的问题,树及附属物政府都补偿给我了,树有几元的,几十元的几百元的,合理不合理我也认了.我关心的是我这100多亩承包林地(修路占用的)政府说国家修路不给补偿.张老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使用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我还有66年的承包期,如补偿是每年补偿吗?还是一次性补偿.如政府不补偿,我该怎么办.请张连翔老师给解答下.我的邮箱sdmw789@163.com.深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3/15 8:09:43

您好,有关文件已发送到您的邮箱里面(详见附件),请您查收后,仔细研读一下相关规定,各省规定大同小异。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3/15 8:14:57

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使用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1、龄组补偿系数:幼龄林0.85,中、近熟林0.95,成、过熟林0.22

29以下幼龄林补偿系数:人工针叶林每株每年生2.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其他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3、防护林补偿系数永久占地为3.5

    4、林地补偿按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8435/公顷计算;

5、木材现价抚松县林业局为900/立方米;

6、人员安置费系数为5

7、植被恢复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商品林按6/、一般公益林按8/、重点公益林按10/计取,疏林地、灌木林地按3/计取,未成林造林地按采伐前林种8/计取,其它林地按2/计取;

8、林木采集运费为300/立方米;

9、清林费为2000/公顷。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3/15 8:17:57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如果耕地被征用了,又得不到补偿,一是与村里交涉,二是向征地者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三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庭,依法解决。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3/15 8:22:50

请您注意: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您属于土地经营者(承包后取得经营权,但无所有权),无权得到这笔补偿。

但是安置补助费您该得到(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4/3/16 15:47:26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你只能获得山地上面的附属物,果树及配套设施等补偿费,山地补偿费归集体,今后的承包费应该减去征用的山地面积后重新计算。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4/3/16 20:40:53

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4/3/16 20:43:01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林木补偿费   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   2、防护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   3、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算;   4、经济林,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苗木成本的6倍计算,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按当地同类经济林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收益盛期的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5、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60%计算;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幼林地的5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70%计算;   6、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的3倍计算。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   1、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2、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成林地、疏林地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   4、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   5、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   6、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   7、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   8、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   9、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收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被征、占用的林地属于个人的,发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苗木属于个人的,发还林木补偿费;其余林地或费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暂存,待原权属单位用于造林的成本达到补偿费总额并验收合格后,全额发还原林地权属单位。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和使用原则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02]155号)执行。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6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2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20%留在省林业主管部门。该费用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植树造林和林地管护,其中5%用于林地调查、规划、管理等费用。   第十条 征、占用林地勘验费和评审费的收取征占用林地的勘验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其规定另文下发),勘验单位负责完成现场勘验和《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评估报告》的编制,其勘验费(含报告编制费、评审费)按被征、占用林地面积计取,5000元?6000元/hm2(按难易程度)。   第十一条 采伐作业设计费的收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的林地,在伐除树木前,必需履行采伐作业设计审批程序,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收费按应进行作业设计地块的林木补偿费的2%计取。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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