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3/9/13 15:32:16
农村集体林地可以承包或转包给个人,但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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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9/13 22:42:22
可以。但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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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9/14 9:38:23
如何落实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
《意见》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这也是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精神,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林地林木的初始产权分配,应当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或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均利或者均股到农户。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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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9/14 9:40:41
非但可以承包,而且林地承包权还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林地承包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长的特点,如果不允许继承,会损害承包方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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