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24 12:38:09
必须办手续。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指采集规程》和《江西省松脂采集规定(试行)》的采脂行为,必须产即停止; 2、风景林、母树林、种子园、自然保护区等属于公益林中的松林不准采脂; 3、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松林以及生长不良、针叶枯黄、病虫害严重的林木不准采脂; 4、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各50米,省道两旁各30米,县道两旁各20以内的松林不准采脂; 5、胸径不到16厘米的松树不准采脂; 6、禁止幼林全林采脂。对密度过大的林分,以株数计,采集强度不得超过50%; 7、没有取得采脂资格证的采脂工,不得从事采脂作业; 8、未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松香生产企业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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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24 12:42:03
关于切实加强松脂松香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松香是轻工、化工、军工、医药等行业的重要原料,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近年来,由于松脂松香市场开放后管理措施跟不上,出现了乱采滥割,多头经营,重复建厂,抬价抢购的现象,严重破坏和浪费森林资源,造成重点企业原料严重不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松香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5]31号)、《关于治理整顿无生产许可证松香厂的通知》(桂政发[1995]77号)、《关于加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7]69
号)精神以及《广西森林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松脂松香生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和合理利用松脂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林业局作出规划,把松树林划分为单纯用材林和脂材两用林,把脂材两用林分布区建设成松脂资源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松树,根据《松脂采集规程》合理安排采割松脂;需要主伐的,一律要强调割脂两年以上才能批准砍伐;需要砍伐改种其它树种的,由林业部门从严审批。
二、严格执行《松脂采集规程》,强化松脂采集管理。凡是采割松脂,必须根据规划和《广西森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林木经营者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报县(市)区林业局审批,发给《玉林市松树采脂许可证》,方可采割松脂。对无证采脂或者不按设计采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脂,并按《广西森林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松香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松香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松香生产厂统一归口林业部门管理,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松香厂。松香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必须根据现有资源状况,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生产许可证》发给《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松香厂限期关闭或转产。
四、加强松脂收购和价格管理。松脂是一种特殊商品,不仅与脂农利益、财税收入和出口创汇相关,还关系到资源保护和生态效益。因此,松脂由工厂直接组织收购,或委托供销部门指定的林业站代购(代购手续费为5%)。收购松脂时,要检查《采脂证》,不准收购无证采脂者的松脂。同时,执行松脂收购指导价,不准哄抬价格抢购松脂,不准压级压价坑农。松香产品的交易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属地缴纳税费。
五、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各级林业部门要指导脂农推广应用“9205”低温采脂刺激剂、“增脂剂”、“增产灵2号”,以及浅割薄修采脂技术(高效采脂刀),提高松脂产量,延长松树采脂年限,保护森林资源。松香生产企业要千方百计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从产品深加工中要效益。
六、凭证(单)运输松脂和松香。运输松脂凭收购单位开具的调运证明,运输松香凭松香产品运输证,制止无证(单)运输松脂和松香行为,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贯彻执行。
玉林 市 林 业 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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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24 12:45:46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
2002年8月15日9:9 | 《办法》规定:无松树采脂许可证采集松脂,或者违反松脂采集规程采脂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造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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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1/24 13:38:57
服务项目 |
办事程序 |
法规政策 依 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承诺办 结时限 |
松脂 采集审批 |
审核采脂申请作出决定→发给《松脂采集许可证》 |
林资发[2000] 522号、鄂林工字[1997]129号 |
采脂申请(说明采脂理由、地点、树龄、面积、方法、数量及采脂后资源恢复和管理措施)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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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1/24 17:1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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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0924
【实施日期】 19970924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无松树采脂许可证,采集松脂或者违反松脂采 集规程采脂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下 的罚款”修改为:“无松树采脂许可证采集松脂,或者违反松脂采集规程 采脂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造 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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