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的规定,林业用地只能用于林业生产,否则,利用林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就是违法行为。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林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森、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