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统一封育管理多年,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如管理成效明显农户基本认同的,应与农户完善经营期限和收益分配的“反包”协议后,按现状确权发证;如农户坚持自主经营的,应适当考虑统一封管的成本投入并完善相关补偿协议后,还山于户。
对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后进行流转的,虽不规范,但目前经营状况较好、农户基本认同的,经与原承包户补充完善相关协议手续后,按目前经营现状确权发证。
对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后进行流转,并经采伐后演变成无林地的山场,如流转是通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造成大面积农民失地的,应予纠正。
七、对农户责任山承包合同大部分遗失的山场,目前经营界线不清,群众要求重新划分的本次林改该如何处理?
答:经该山场所有原承包户协商一致后,可成立股份制林场,实行统一经营并分股分利;也可形成具体的分山方案,经所有原承包户同意后,重新分户勘定界线,既可分户单独发证,也可联户同宗发证。
八、对“一山两证”情况,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否变更登记发证?
答:“一山两证”情况,原则上纳入山林权纠纷处理。“证据确凿”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定,并形成协议确认。
九、退耕还林如何确权发证?如果实施土地变更,该如何操作?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土地变更登记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各乡镇政府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审查上报县林改办前,组织各乡镇土地所和农经站统一按规定开展。
十、对无人管理状态的零星国有山场,一些农户擅自 “天窗”栽茶种树,林改时如何处理?
答:原零星国有山场托管协议均不完善,本次确权发证要求在原托管协议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合同,完善明确经营管理的权责利、经营期限和收益分配方式。对任何单位或农户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国有山场栽茶种树的,不得受理其林权登记申请确权发证。
十一、 林业“三定”时,村民组划分的责任山,也签定了责任山承包合同,但未发到群众手中,林改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界线清楚、经营事实明确、并已签定责任山承包合同的山场,即使合同未发到户,也应当认可农户的责任山承包经营权,已被流转的情况可参照第六条处置。
十二、林业“三定”后,部分“绝户”山场被村民组指定给某户经营,该户也在山场上经营多年,林改时本村民组部分户提出要收回,该如何处理?
答:既为村民组指定经营,无论是口头安排还是当时立有文字依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均应视为一种契约形式,应予维护。但应区别于林业“三定”时以家庭承包方式确定的责任山,本次林改应先由现经营户与村民组完善承包合同,明确经营期限和收益分成比例协议,再确权发证。
十三、一块山场流转多次,如何登记发证?
答:先完善第一次承包经营户与土地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然后进行初始登记发证,再直接变更登记发证给最后的承包经营户。应将多次流转的合同依序收集、归档作为确权的附件和依据。
十四、林业“三定”之后,村民通过民主决策将集体经营的山林分山到户,是否有效?
答:应视为有效,程序不完善的应补办手续。
十五、本次林改如将集体林地分包到户是以什么时候的人员户数为标准?
答:应以所在地林改方案实施时在籍人员为准,具体日期由村民自主商定。
十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未到承包期限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法定原则。个别确需调整的例外。
十七、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十八、林业“三定”后承包户生活在外地,户籍留在当地,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承包户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十九、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本次林改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原则上不可以调整。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只要林业“三定”时分配是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操作的,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二十、如果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村民组把林地发包给农户,签订合同时村民组没有公章,怎么办?
答:所指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其实是该村民组集体所有。经村民组村民大会通过后发包,合同上该村民组组长两人以上签字并说明具体情况,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