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
第1条 小班是森林调查和经营的基本单位,但不是一固定的林业区划单位。调查时, 在现地根据地权、土地种类,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林相、郁闭度、林型或立地类型、地位级或立地指数级、坡度级、出材率等级等项因子的现状的差异,将林班划分为若干小班。小班内部在自然生物特性和经济条件下,要求相同的经营措施。
第2条 地权不同,应划分小班。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只对已正式划定,现地清楚,且具有法律上生效的证件的林区,才按地权划分小班。
第3条 土地种类不同,应划分小班。各类土地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 林业用地
1 有林地
⑴ 天然林:郁闭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经济林),或每公顷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良好级,且均匀度在60%以上的林分。
⑵ 人工林:郁闭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经济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达到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以上(高原丘陵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或85%以上(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均匀度在60%以上,或飞播造林5~7年(天然林区7年,其余林区5年,下同)后每公顷保存2250株以上,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的林分。
计算株数保存百分率时,可以相关数表中所列各树种造林设计植树株数区间的中值作标准。野外调查时,评定株数保存百分率,可按数表中所列株数的平均值作标准计算。
2 疏林地
郁闭度为0.1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中等级”,且郁闭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单位面积保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79%(高原丘陵区)、41%~89%(盆地边缘区)、 41%~84%(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飞播造林5~7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竹林和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⑴ 高山灌木林地:乔木界限以上,灌木覆盖率≥30%的灌木林地。
⑵ 一般灌木林地:乔木林界限以下,以经营灌木为目的(不包括经营灌木的经济林。经济林应划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林区坡度有专门的防护作用,且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条件恶劣,虽系乔木树种,却生长成矮丛状或灌木状,改造困难,郁闭度≥0.2的矮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满3~5年,按造林设计植树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80% (高原丘林区),85%以上(高山峡谷及其林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合理造林株数, 或飞播造林未满 5~7 年,每亩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闭(即郁闭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
5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地。
6 无林地
⑴ 采伐迹地:不超过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⑵ 火烧迹地:不超过10年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林地。
⑶ 宜林地:
① 宜林荒地:适宜于发展林业,且灌木、竹丛覆盖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
② 灌丛地:灌木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灌木林地的土地。
③ 竹丛地:竹丛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
④ 宜林沙荒地: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
⑤ 停耕停牧造林地:已确定停耕停牧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停耕停牧,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⑷ 难造林地: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造林困难的土地。包括岩石裸露地、土层瘠薄(10cm以下)地、干旱、干热河谷地区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湿地。
㈡ 非林业用地
1 农地:包括各种耕地、园地、轮休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虽也长有相当数量的用材树或经济树实行农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为农业,仍应划为农地。
2 牧地: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牧业的土地。
3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等。
4 未利用地:雪山、高山地、沼泽地、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 其它用地:包括城乡建筑用地、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军事用地等。
第9条 林种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其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所有林业用地均应确定林种。各林种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 防护林:以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包括: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居民点的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牧场生长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岸林:以防止岸坡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防护林:
1 长江(川江段)、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乌江、渠江、嘉陵江、涪江等江河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在100km以上),二级支流(直接汇入主流时,长度在30km以上;汇入一级支流时,长度在50km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10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 500m(主流两岸)、300m(一级支流两岸)、200m(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2 安宁河、青衣江、赤水河的发源地 20 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50km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80 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300m(主流两岸)、200m(一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3 干流(县或林业局所在地区的流程在100km以上主要河流)尾部1000m ,支流(相当于原始林区范围内流程30km以上)尾部长500m ,云南松林区常年有流水的箐沟两侧各宽50m,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4 大、中型水库(库容1亿m3以上为大型,1千万m3 ~1亿m3 为中型)、湖泊(水面面积2 km2以上)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如果第一层山脊远在250m之外,则按周围250m范围划定水源涵养林。
5 高原丘陵区坡度≥36°, 其它地区坡度≥41°的森林,和坡度虽低于前述标准,但土层浅薄,岩石裸露、更新困难和采伐后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森林。
6 高原丘陵区阳坡(方位角度135°~225°)、半阳坡(方位角90°~135°、225°~ 270°)的森林和草原中面积小100hm2的森林、高山峡谷区阳坡的森林。
7 森林上限与高山灌木林或草地接壤处宽度不少于200m(高原丘陵区)、150m(高山峡谷区)、100m(盆地边缘区)范围内的森林。
8 地质结构疏松、水土冲刷或泥石流严重地段,常发生雪崩地段以及石质山区沟坡的森林。
9 不含森林上限的大山脊(沟长在3000m以上的两侧山脊)、小山脊(沟长在500m~ 3000m的两侧山脊)两侧各50m、30m范围内的森林,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10 固定或半固定沙丘、沙地及其四周250m范围内的森林,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森林和流沙地周围50m内的森林。
11 农场、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的森林,农田、草原中独立小块森林和农田林带、林网。
12 流程在500m以上的江河、两岸平地各宽500m(主流两岸)、300m(一级支流两岸)、200m(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3 流程在500m以下的河流,两岸平地各宽300m(主流两岸)、200m(以及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4 铁路两则各200m,公路省道两则各100m,县道两则各50m范围内的森林。
15 大山脊、小山脊(均指不含森林上限的山脊)两则各50m、30m的森林应划作采伐保留带。
㈡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定向培育材种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一般用材林:除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用材林。
㈢ 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药材和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又分为:
1 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柑桔类、苹果、梨桃类、枣、柿、板栗、桂元、荔枝、枇杷、橙、李等。
2 食用油料林:以生产油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油茶、油橄榄、核桃等。
3 饮料林:以生产饮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茶等。
4 调料、香料林:以生产调料、香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花椒、八角、肉桂、胡椒、桂花等。
5 药材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杜仲、厚朴、枸杞、黄柏等。
6 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涂料、紫胶、纤维等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橡胶、漆树、油桐、乌桕、棕榈、腊树、紫胶寄主树等。
7 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桑、木耳林等。
㈣ 薪炭林:已正式划为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㈤ 特种用途林:以某种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
1 国防林: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
2 实验林:为提供教学或科学试验场所的森林。
3 种苗林:以培育优良种苗为目的的母树林、种子园和固定苗圃。
4 环境保护林:城镇、医院、疗养院、工业区,以净化空气、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风景林:风景游览区以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古树和大树。
6 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
7 自然保护区: 经国家批准以保护珍贵、稀有动植物生长繁殖所需的完整自然综合体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提供有科学价值的研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