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0/13 10:00:42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按照合同法规定,其成活率达不到合同约定,他就违约,一切责任由造林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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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13 14:30:26
查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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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13 14:32:0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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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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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0/13 21:17:47
这是一种诈骗行为,检查验收前补植,检查验收后毁林复耕,年年领补助,年年不见林木长。
在实际工作中,我县的做法是,一刀将其斩断,不允许这种刁民为非作歹、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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