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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ulu     提问时间: 2009/5/6 18:03:12
邮箱:68685042@qq.com
问题:
 
专家好!我想咨询有关林权的问题。2008年我办理林权证时遭到原土地承包人的阻挠,我们这里其他村都把林权证办给承包商,唯独这个村不办给我们,。乡林改办让我们从新签合同,可合同我们在2001年就已经签过了,这时村民拒绝和我们签。乡林改办又帮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同时我方还有(他方)村委会代表及乡林改办负责人都签子按手印,到了第二天村委会代表说村民不通过,可代表也是他们选出来的呀。对于这个协议还有法律保障吗?他们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现在又到了县林改办来解决,如果他方不执行裁决,县林改办可以怎么执行?对于原来达成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应吗?对方这样蛮不讲理我方在法律上有什么保障?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5/6 19:15:52

贵方的保障就是合同,原合同没有到期,应该还继续有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5/7 11:14:32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19662f876fa29f2ec75cc3e8.html

请看如下内容: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

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分析,如果您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种可能性很大),那您就必败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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