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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2911339     提问时间: 2009/5/6 8:55:14
邮箱:a2911339@126.com
问题:
 

专家你们好!请教一个问题:

《森林法》第十七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请问: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是否按滥伐处理,依据何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5/6 10:38: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 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5/6 21:04:43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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