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的规定
第十条 申办一个火车皮木材运输证,纸材、非规格材按45至50立方米;规格材按55至70立方米,锯材按80至90立方米签发。
第十一条 申办锯材、人造板运输证,原木折算成锯材按60%至70%出材率计算;人造板与木材(含柴火)每立方米按下列比例折算:胶合板按1比2.5;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按1比1.5;半成品胶合板单板按1比1.8;木地板按1比2。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质的木材运输的,由木材所有者凭木材来源合法票据和证明到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