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二是取消了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为落实上述两项内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农税〔2004〕1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外,其它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