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8/1 17:44:37
广东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和认定办法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是: (一)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指林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主要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主要从事造林种果的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 (二)企业建立商品林基地5000亩以上计10分,每增加500亩增计1分,主要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最高20分,主要从事造林种果的企业最高30分。 (三)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计10分;每增加30户增计1分,最高20分; (四)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使每户林农从中获得年收入300元的计5分,每户增加30元增计1分,最高15分。 (五)主要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当年实现利税达3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 (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计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10分。 (七)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5%以上,计5分。 (八)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计5分。 (九)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规范的财务、人事、劳资制度计3分,每增加一项规范的管理制度增计1分,最高5分。 经考核综合分达90分以上,省局将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称号;考核总分达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列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80分以下的或新创办的林业龙头企业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选好选准企业发展方向,按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条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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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8/2 8:26:21
请您登陆:http://www.zjxinlin.com/law/details.jsp?id=1929
查阅参考:《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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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8/2 8: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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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8/3 10:34:03
http://www.pyda.gov.cn/dangan/media/MediaTMP/200512/512091056290005552/a2-047-2001-007.txt
广东省林业局文件 粤林 [2001]110号 关于广东省发展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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