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申报条件
1、有采伐林木的正当理由;
2、符合政策规定;
3、有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
4、采伐数量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内。
三、申报材料
1、采伐限额文件;
2、申请书和申请表(林业局领取)(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面积、蓄积、林种、树种、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
3、采伐林木的林权证;
4、成片采伐提交伐区调查设计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上年度有采伐的还应提供伐区验收合格证和上一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5、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提供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部门土地使用证;
6、其它灾害木清理应提交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的材料和县林业局出具的现场核实材料;
7、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
8、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资料审查;
3、现场核查;
4、颁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县级权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