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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yym     提问时间: 2008/4/9 18:58:25
邮箱:sz56yym@163.com
问题:
 
 我村有一块地约500亩,在60年代三包四固定时划为我组管理。在70年代进行全乡集体造林,我组在山沟造有桐油树,栽有楠竹。80年代进行林权发证时,此地划归村集体所有,而桐油林归我组村民所有,并填有责任承包合同书。现在村委会将些约300亩进行有偿拍卖承包。请问此举是否合法,像这种村委会与村民都有证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2 此地其余约256亩在2001年在不通过村民代表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下暗地承包给当时村委会的家属,此举我组和所有村民坚决反对。后由我组村民集体营造抚育看护,此林权现在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3 2008年元月11日,我组所造的幼林被烧毁100多亩。我组村民多次向乡县林管部门反映要求赔偿,至今拖而不决。请问,树龄已有6年,树高2-4米,每亩200株以上的松木,杉木混交林该赔偿多少?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4/9 20:22:11

您好,此举合法拍卖收入归组集体所有,暗地里承包是不合法的,须经村民代表委员会2/3以上人员通过才行,此林权仍归村集体所有。被烧毁的幼林应按幼林标准计算造林费用进行赔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4/11 6:41:45

违法的,合同无效!

您可以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起诉到法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4/11 22:45:25

1、严格来说,应以最后一次的相关“证”为准,也就是说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的证是裁决所有权的主要依据。但,目前全国都在进行“林改”,相关权属应在本次妥善解决。

2、谁造谁有。

3、可要求失火人赔偿。赔偿标准--买下一片类似的林子要多少钱,就可要求对方赔多少--叫“现行市价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4/12 8:51:41

没有通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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