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供《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六条 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地单位需提供: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有效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除外);
5、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3项材料。
(二)进行初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3、初审意见文件;
4、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
(一)长期使用林地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使用林地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前,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每公顷3~6万元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占用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5],之后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退还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用地规划,落实地块,按年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逐一审查汇总,在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除外)。
占用、征用林地费用计算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林地补偿费。每公顷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3~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5倍计算;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2.5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林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林地的数量计算。征用林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林地被征用前三年相邻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5倍。
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安置原林地经营单位的职工。确不能安置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地的保护管理,且恢复的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