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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ajyy     提问时间: 2008/3/22 13:15:32
问题:
 
各位专家你好:
    请问一下啊,如果我们当地要开发煤矿需要占用农户土地,但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村委会就自作主张动用土地的话,他们违反了哪一条款,以及如果国家要征用此地的话会给用户怎样的赔偿相关文件及流程。请专家们给予具体的法律文件以供参考可以吗?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3/22 14:55:55

违反了《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您完全可以拒绝。

请您登陆我的白度空间: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4d1fef855919e0ed8f9fd10.html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如果耕地被征用了,又得不到补偿,一是与村里交涉,二是向征地者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三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庭,依法解决。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9b0cbc017f2fd3021d9583a5.html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8~1.0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1株计算。    

(二)占用林地期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

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九、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二、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四、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五、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六、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七、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3/22 15:54:31

需要经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村委会才能动用土地,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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