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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山林人     提问时间: 2008/3/16 1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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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伐许可证上填的择伐15立方米(蓄积),实际皆伐35立方米(蓄积),他违背采伐许可证上填的采伐方式择伐,构成滥伐林木。请问滥伐林木的数量是20立方米(蓄积)还是35立方米(蓄积)?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3/16 21:08:24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
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
行为。所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
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我国现有的森林保护法律均规
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
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滥伐林
木行为主要是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森林保护的
法律法规,以及宪法、民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内容。
  根据《森林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两
种:一是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
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
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是超过林木采
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其中“未经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主要是指“无证采伐”,即没有经
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
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本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
木。所谓“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
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是指“有证滥伐”的行
为,即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
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不要求
违背采伐许可证四项规定内容的全部。一般来说,只要违背上述四种内容之一,即可
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
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
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诸如上述这些规定等方式
采伐的,即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
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
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此外,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其他林木的行为
也属于滥伐林木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
林木所处的特定环境,以及一旦这些林木遭到破坏将会导致其他资源或环境连锁遭
到破坏的现象,从而决定了这些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
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些特定地区的林木,则更加反映行为人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观恶性
和其行为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因此,(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
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
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应从严惩处。刑法第345条第4款规定吸收了该解释的精神,将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滥
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还需具备“数量较大”的要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原有的有
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20立方
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
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其中“相当于上述损失”,应指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
一定情节,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视为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为首组织、策划、煽动
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或滥伐防护林、经济
林、特种用途林的;或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或滥伐林木不听劝阻,威胁护林人员的;
或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还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
地区间存在差异的特点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
在该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的幅度以内掌握,

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标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
量的适当标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森林刑事
案件解释》进一步将上述标准具体化,该解释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10立方米 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 1000株为起点。第17条规定,林木数量以
米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5厘
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关于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3条第4项规定,被盗伐、滥伐林
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
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人流通
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
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
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同时该解释还规
定,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18条)o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
释笫6,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案(第19条)。这些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
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因此,我认为应按35方计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3/16 21:37:28

应按多伐株数或超出材积论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3/17 7:56:29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森林刑事案件解释》规定,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因此,我认为滥伐林木的数量应该是35-15=20立方米。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3/17 14:46:49

您好,我认为应该是滥伐林木的数量是20立方米(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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