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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414647492     提问时间: 2008/3/14 8:08:28
邮箱:lyybth@163.com
问题:
 
专家:您们好!
   我们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林业案件(如滥伐林木的蓄积测算、伐木烧炭所伐幼树株数、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等)时,聘请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单位或个人,如林勘院(队)、林业技术工程师等,测算立木蓄积、幼树株数、过火有林地面积。
   请问林勘院(队)及个人为森林公安出具的应该是《调查报告》还是《鉴定结论》?
   据资料表明,林勘院及有技术职称的个人,应被司法部门授权或聘请时,才能出具《鉴定结论书》?但在我们当地,森林公安将林勘院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并没被法院授权或聘请)提交县法院或检察院,就被采信,这合法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3/14 8:13:44

您说的有道理。至少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3/14 9:59:56

您好,这个鉴定结论是不合理的,建议您找当地的律师具体咨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3/14 13:50:06

这不是司法鉴定而应该是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3/16 22:10:07

受森林公安机关委托,林业技术工程师以林勘院(队)的名誉,可以出具《现场勘验报告》。不要说一个小小的现场勘验,就是一定范围的森林资源数量,林勘院(队)都能得出相应结论。

笔者本人每都要参与若干起这类案件的现场勘验,律师、检察院都会问到和你类似的问题,但,还没有不被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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