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
(一) 林地
1、有林地
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0.20(含0.20,下同)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乔木经济林)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具体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片林和林带:
①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见表2),生长正常、稳定,且郁闭度≥0.20的林地。
②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生长正常、稳定,虽郁闭度<0.20,但保存率达到合理造林株数80%以上的林地。
③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林调查。
④采用大苗栽植(胸径≥5厘米)造林、造林密度≥750株/公顷,造林成活率≥85%时,不论造林年限多少,均划为乔木林地。表2 乔木树种及毛竹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 树种 杉木 马尾松 国外松 桉类 杨树 拟赤扬 桤木 其他 软阔 硬阔类 毛竹 经济林 封山育林 5 4 5 飞播造林 5 人工造林 直播 4 植苗 4 4 4 2 2 3 3 3 4 2 2
(2)竹林: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①毛竹林(含毛竹、刚竹、桂竹、淡竹等大径竹,下同):郁闭度≥0.20或每公顷株数≥270株;竹林和乔木林混交的按经营目的确定地类;
②杂竹林(不包括胸径<2厘米小杂竹):覆盖度≥30%。
2、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未达到成林年限的造林地、经济林和竹林不划疏林地。
3、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米;当灌木林带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条平行灌木林带带距≤4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灌木为多年生木本植物,树高一般在3 米以下(大型灌木可达5米左右),通常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无树冠和枝下高的区分。若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只有防护和特种用途;若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下,只有专为防护、特种用途,或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或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才能划为灌木林地,否则按宜林地处理。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①乔木分布线以上的灌木林地(含高山矮林):赣西北山地幕阜山、九岭山海拔1200米、赣西湘赣边界罗霄山脉海拔1800米、赣东武夷山脉海拔1700米、南岭山脉海拔1500米以上的灌木林;
②亚热带岩溶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代码133。
③灌木经济林地: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灌木树种包含作为经济林经营的灌木和藤本种,如油茶、茶叶、柑桔、橙、黄栀子、弥猴桃等。如果灌木经济林与乔木林(或竹林)混交的(或农林间作的),按经营目的确定地类;如果灌木经济林与疏林地混交的,地类原则上定为灌木经济林。
(2)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
指已进行过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且分布均匀。
(2)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
经过有关部门规划、设施配套,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有林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有林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未达成林年限,因成活率低而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尚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如动物栖息旷地等)、科学研究(如对照观测地等)、森林防火(如防火线等)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目前呈荒芜状态。包括以下3 类: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的林地。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如已规划为退耕还林对象但尚未造林的坡耕地、抛荒地等。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岩石砾地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如港口、码头等)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其它用地: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