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证核发
(一)核发依据和要求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及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3、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4、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二)核发程序
1、集体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采伐单位(个人)提出年度采伐书面申请报告;
(2)林权单位(村、组、个人)签署意见;
(3)所在乡镇政府及林业站签署意见;
(4)乡镇林业站(或县区林业调查队)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设计;
(5)县区林业局资源管理机构审核签字;
(6)到县区林业局(或其委托的林业站)交纳林业规费;
(7)由县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国有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采伐单位提出年度采伐书面申请报告;
(2)县区林业局根据采伐计划安排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
(3)经县区林业局审核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市属国有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上述程序,直接到市林业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