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情人     提问时间: 2005/8/17 9:43:15
邮箱:
问题:
 
    我是一位浙江的森林公安的民警,在办理一刑事案件时,碰到一个困难,该案件已批采伐200立方,采伐方式为择伐,但采伐强度超过40%,郁闭度超过50%,当然其强度也没有达到100%。滥伐林木规定改变采伐方式为滥伐,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确认为滥伐,应如何出具鉴定文本,具体如何操作,请专家详细指教!不胜感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8/17 9:58:18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另外,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根据以上两条,可以确定为改变了采伐方式,应该为滥伐。

具体操作是先由有资质的森林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采伐强度、伐后郁闭度,并形成书面材料,再由林政管理部门根据森林调查设计单位的调查情况出据鉴定文本。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8/17 14:33:55

事已至此,到底应该咋办您应该清楚了吧。我不便多说。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