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立项程序
一、申请
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技术推广前景、科技含量较、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农业生产区域所在地可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二、受理
由示范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林部门负责受理示范区申报资料。
三、初申
由示范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农林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示范区环境、条件等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四、评审
经初审通过的国家级示范区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由初审机关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结论意见应说明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以及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上报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评审给出结论,上报国家质监总局。
六、验收
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经过三年建设达标后,由国家标准委或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按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细则进行验收。建成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