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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兴贤社区综合整治绿化景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06-12-31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项目编号: 穗发改城[2006]58号
招标类型: 工程服务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所属地区:

广东
开标时间:
报名时间: 2007-01-05
截止时间: 2007-01-08
详细信息:

   项目编号: 穗发改城[2006]58号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广东
   工程名称:  广州市兴贤社区综合整治绿化景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广州市荔湾市政建设管理所
   代理单位:  
   投资规模:  140 万元
   建筑面积:  
  
 工程简介:  
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兴贤社区内
招标内容:园建、绿化及园林绿化电气安装工程
资金来源:市城建资金
  
 报名条件:  
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或以上
4、投标人具有拟担任本工程所需相关专业的项目负责人
5、投标人自2003年12月至今在广州地区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或以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6、投标人拟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自2003年12月至今在广州地区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或以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7、投标人已办理在广州地区施工注册,并具有在广州地区承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能力
8、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9、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10、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11、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12、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1月8日前2年内投标人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准)
13、投标人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
14、投标人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5、投标报名单位有关人员须按照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6年10月11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投标资料签署须知》的通知”的要求签署诚信声明
1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7、《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报名期限:  2007-01-05 - 2007-01-08
   联 系 人:  李小姐
   联系电话:  020-81569388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备  注:  
资格预审办法:
1、按穗建法〔2005〕161号文规定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2、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3、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在所有资审合格人中随机抽取12名为正式投标人
4、若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家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正招标方案,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报名时需提交下列预审资料(按如下顺序书式胶装,一式两份,正本、副本各一份):
1、投标申请公函
2、《广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不用装订)
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的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
4、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需原件核查的资料见附件“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
5、签署投标报名资料及诚信声明等,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不用装订)
注:所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说明:
1、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等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业主有权派人到提交业绩的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等单位单位核查,如被发现有任何虚假、隐瞒情况者,经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确认,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暂停该单位在我单位不少于六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另投标单位应确保所选用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工作,如经业主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以上各项提交资料须使用A4印刷本,打印目录,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纸质封面应标明工程名称、投标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胶装(附页码),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3、若本项目的正式投标人需摇珠随机抽取确定时,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准时参加摇珠会,摇珠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非经业主同意,取得投标资格的单位放弃投标的,将暂停该单位在我单位三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将该行为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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