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管理首先是依法治林。早在1897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林业体系建立的基本法律,即《有机管理法》(Organic Adminstration Act of l897),该法授权农业部成立林业局,管理国家林业工作1930年、国会通过《科努森--温盾玻格法》 (The Knutson-Vandenberg Act of l930),授权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收取资金,用于林地更新和植被恢复。1960年国会通过了《多用途和持续高产法》(The Multiple Use--Sustained Yield Act of 1960),1976年又通过了《国家林业管理法》(The National Forest Management Act of 1976),1978年还通过了《可更新资源推广法》(The Renewable Resources Extension Act of 1978)和《可更新资源研究法》(TheRenewable Resources Research Act of l978)。这些法律的颁布,对管理国家的林业资源和森林的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林业体系管理的总目标是:尊重现实,依照法律,合作共事,运用科技,保护土地,服务人民。
林业局已向农业部和国会承诺:
(1)力争在2001年前,使全美的林业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有新的起色.
(2)运用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措施,恢复过去已破坏的生态系统.
(3)用良好的林业生态系统为人民提供多种服务.
(4)加强自身建设,提倡合作共事,共享信息资源,提高林业服务体系的工作效率.
为完成林业局拟定的目标,在农业部1994年机构改革的同时,全美林业体系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改革重点是提高工作效率。做法是:
(1)加强国家林业体系及队伍建设.
(2)发挥大区服务站的管理与协调职能.
(3)采用服务型的工作方法,做好林区计划、环境评估和财政计划几个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