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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三)
(2006/8/18 9:15:26  )
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还负有将合同的副本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义务。赋予采购人这一义务,目的之一在于便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备案的审查,是行使自己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效方式之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对提交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合法有效。目的之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以便按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拨付采购资金,因为财政性资金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都是财政部门掌握的。目的之三是为了便于其他供应商查阅、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也便于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有利于其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防止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违法现象的发生。采购人除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副本备案外,还要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副本备案,这体现了政府采购项目的多样性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某些特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必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采购人不同意分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是因为,采取何种方式履行合同将直接关系到采购人的权益的表现,采购人有权利决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方式。二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对于建设工程分包,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二)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来说,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本条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结构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也可以采取分包形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总承包合同即招标采购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总承包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就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将总承包采购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应当对分包的合同内容向采购人负责。这就要求采购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分包合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采购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并不直接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因分包出现问题,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但为了维护采购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所以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出现的问题,采购人既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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