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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确定邀请招标
(2006/8/17 16:04:24  )

 

  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不仅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课题,也是广大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举证,说明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常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因采购需求的专业性较强,有意识地向具备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它是招标采购的另一种法定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又具有节省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操作相对简便,促进采购管理等优点,因而被各地普遍采用,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又规定,不能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实施邀请招标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不仅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课题,也是广大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举证,说明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常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同志对这个问题还感到很难把握。为此,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  

 

  一、确定依据邀请招标确定的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在实际工作中,这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又如何理解和掌握呢,依笔者之见:所谓“特殊性”,就是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一种情况是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如环境监测仪器、航空设备、地震预测设备等;第二种情况是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多,就一个省而言只有23家或更少;第三种情况是采购量和采购金额都不大,在量上大于询价采购的数量和金额。如某市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10万~30万元的实行邀请招标采购,3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所谓“有限范围”就是指可以参加招标的投标人数量有限。这种有限又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提供这种采购项目并具有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不多;另一方面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可提供具有这方面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限,一般为710家,但不少于4家。所谓“比例过大”是这样衡量的,就是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在各道程序上的费用总和大于或等于实际可能产生的节约额时,就可以认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应采用邀请招标。  

 

  二、确定方法   

 

  综合不少地区的做法,确定邀请招标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评估法。就是由专家或专业人士通过评定估算而确定是否能实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这也是现实中普通采用的一种方法。其做法是先由精通或比较熟悉此次采购项目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一般34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代表,共同来进行评估,确定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并且是否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若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此次采购项目具有专业性强、采购需求急、时间紧等特殊性的表现,并且只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可供选择,则就可以申请邀请招标。反之,就必须再履行估算程序,即分别估算出本次预计得到的节约额和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预计发生的费用总额,然后进行比较,若公开招标费用大于节约额或等于节约额,并且经测算采用邀请招标,减去制作公告和发布公告,召开招标会等费用后,确有一定的节约额,则就说明应采用邀请招标,而可不必采用公开招标。  

 

  2、分析法。亦称比较法。就是逐一与公开招标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比较而得出须进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使用此种方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在已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发生废标的情况下才使用,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种方法的次数较少。其做法是首先分析废标后能否再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如有事实证明再举行第二次招标,会直接影响采购人工程的正常施工或单位的正常运行,那就说明可不要再进行公开招标方式,有进行邀请招标的可能。接着就分析能否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如果此次采购项目与询价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即与“采购的货物、标准统一、现货贷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不相符合,则就说明不能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然后再分析,废标的原因是否合符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法定条件,就是因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而废标的,倘若不是,则就说明,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只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相反,就必须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经验法。就是通过参照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的采购先例而确定采用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比较简单,就是查阅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档案或其他地区甚至国外的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先看有没有已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同。   

 

  三、注意事项 

 

  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防止少数人以某些假象来制造“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是防止以“品牌”代替“特殊性”。一些采购人往往以本单位需求特殊为由,指定购买某种品牌产品,有意无意地排斥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而说明供应商有限,导致只能采取邀请招标。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有以采购项目是才问世的新产品,或是安装进口设备用的配套设施等等,强调特殊性,为达到邀请招标找理由。二是防止以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或以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为名来代替“有限范围供应商”。有的地区和部门经常打着保护本地企业的旗号,发布行政命令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竭力强调供应商有限,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不得不实施邀请招标。三是防止将招待费用混入公开招标费用,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帮助”采购人的申购项目能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将相互间“你请我,我请你”的招待费也算入预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以形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事实,从而实现邀请招标。说穿了,上述三种现象不是属于理解的错误,就是巧立名目、强词夺理,因此,作为采购人来说必须转变为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的现念,该实行公开招标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切不可为私念所困;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必须改变图省事,怕麻烦,一味讨好采购人而为其实行邀请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包装”的做法。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说,必须改变浮在纸上,就材料而审材料的作风,必须坚持原则,强化监督,深入实际弄清事实的真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确定的邀请招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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