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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最低为什么不是成交供应商
(2009/9/10 16:17:54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今年年初,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就采购人所需的百余台台式电脑组织完采购后,遭到了参与谈判的供应商C公司的质疑不符合需求能参与报价吗“在这次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我们的报价是最低的,为什么我们不是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不是已经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吗,为什么我们还会被去掉?”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很遗憾,谈判小组对贵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评价后认为,贵公司参与此次采购活动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报价最低确定供应商应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为前提。所以贵公司的报价虽然最低,但并不是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故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
  
  “既然我公司参与谈判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为什么还让我们参与谈判?这不是浪费我们时间吗?”C公司的谈判代表依然不满。于是C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确定次低报价成交被否定据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调查中,他们发现,谈判小组在该项目的谈判报告中称,虽然C公司的最终报价比D公司低,但C公司参与谈判的产品,其还原卡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配置,内存指标也不明确。所以谈判小组一致推荐报价次低的D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而在受理C公司的质疑期间,代理机构还组织了谈判小组对该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了复审。复审结果为,应维持原成交结果。因为在此次谈判活动中,C公司符合相应资格,参与了此次谈判,但其谈判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需求。之所以允许其参与谈判,是因为其不满足需求的项只是负偏离,所以谈判小组才按照谈判程序,允许其参与了最终报价。
  
  对于谈判小组的陈述,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在这个参照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谈判小组既然允许了C公司参与初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就说明C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没有出现重大性偏离。而C公司的报价又是最低的,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能认定C公司参与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也没有依据能证明C公司和最终成为成交供应商的D公司的成交产品质量和服务不相等,那么,招标采购单位就应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选择报价更高的D公司。
  
  谈判文件应明确“处理原则”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此次采购中,谈判文件只是规定了“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但却没有明确“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没有在谈判开始前用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公布处理原则。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代理机构不仅应该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的评审原则,而且还应规定“在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下”的评审依据或者评价标准,并事先向供应商公开。否则,很容易出现谈判过程的随意性。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认为,此次采购的谈判文件制定不严谨,确定成交结果的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遂责令代理机构完善谈判文件后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
  
  贵州的一位政府采购专家提醒,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但在采购活动中,常常会碰到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此时,单纯比较价格就不一定公平,采购质量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代理机构还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 该如何界定,又该如何去评价等。如果事先不明确评审标准,那到了最后是很难处理的,因为根据《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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