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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标 名不副实的尴尬
(2009/3/11 11:14:38  )

■ 在实际操作中,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经常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改变目前零散、分散、各自为政的专家库管理格局,取消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

■ 建立完善的专家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专家对采购结果的责任

“老王,最近手气怎么样?”

“不行,才抽中了两回。你呢,老张?”

“我最近手气不错,上个月抽中了5回,够给家里买肉吃的了。”

面对两位白发苍苍的老者,如果不是置身于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现场,笔者会以为这段对话是发生在居民小区里的彩票发售点。这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活跃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第一线的专家队伍的现状:以有闲、缺钱的离退休人员为主,对专家费的迫切需求取代了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政府采购法》中虽然没有规范专家权利义务的条款,但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格、权利、义务、使用、管理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内容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专家资格方面,除了一般性的软条款,真正对专家库中的人员起决定性作用的硬指标是《办法》中第8条第2款的内容: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这与《招标投标法》第37条及商务部13号令第12条中对评标专家的要求算得上英雄所见略同。这一资格标准得到了各个政府部门的广泛承认,也反映了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决定了专家库中的专家队伍的合理性。但关键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经常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兼职专家与专职专家的不同

为了方便讨论,笔者把符合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极端的两类:第一类是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第二类是经验丰富的退休老专家。按照上述资格要求,符合标准的第一类专家往往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其中还有相当比例的专家担任着领导职务。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对他们来说是额外的工作甚至是负担,我们不妨称其为兼职专家。与此相对应的第二类专家是离退休后赋闲在家,愿意发挥余热的专职专家。下面结合笔者多年组织及参加评审工作的实际经验,从业务素质、参加评审活动的热情、职业道德等方面对两类专家进行对比。

一是业务素质的比较。

兼职专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接触到产品和市场最新情况,业务水平处在上升阶段,尤其能够实际接触到国内外的最新技术发展状况以及近期类似项目的执行情况,其特点是工作贴近实际、能力与时俱进。专职专家的优点是在以往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教训,年轻时艰苦的学习、工作条件塑造了他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两类专家在业务素质方面可以说各有所长、难分伯仲,在不同类型的采购标的物中能够发挥不同的作用。

二是参加评审活动的热情。

两类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热情有天壤之别,其症结在于机会成本(或时间成本)的区别。兼职专家很多时候是“空中飞人”,大多处在业务繁忙期和事业上升期,半天或一天的评审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就意味着会错过一位重要的客户、一次必须参加的会议、一个十分难得的商机,或者对公司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甚者会影响一大笔奖金或职务的得到或晋升。毫无疑问,如果将其折算成货币的话远远超过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费。同时,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益递减原理,对于普遍收入不菲的兼职专家来说,仨瓜俩枣的专家费已经引不起他们的太大兴趣。另外一个客观原因,由于兼职专家业务繁忙,提前一天至两天通知参加评审工作往往使他们来不及调整工作安排。

专职专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的机会成本接近于零,而且普遍收入不高,评审专家费对于其中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这样,收入越低、空闲时间较多的人就逐渐发展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业户。

机会成本和边际效益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际评标工作中兼职专家与专职专家的比例严重失衡,与建立专家库时的初衷相违。

三是职业道德。

由于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做保障,有最新的专业知识和市场状况做支撑,兼职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往往比较自信,他们参与评标工作很多是出于兴趣或者研究的需要,采购人的脸色和几百元的专家费在评审工作中一般不会对他们产生太大影响。

而对于相当一部分专职专家来说,如何又好又快地拿到专家费才是他们参加评标活动的初衷和关键。于是,许多专职专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上,而是为了避免评标工作出现返工、走弯路,在评审工作中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发放专家费的一方)之首是瞻,在评审工作中的一开始就打探采购人的想法,甚至在评标现场露骨地诱导采购人透露出倾向性意见,严重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现在大量活跃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一线的是专职的评标专业户,虽然《办法》第24条中有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况且由于上述参与评审活动热情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差异的存在,即便严格执行也不能彻底改变当前评标队伍的格局。

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的建议

对于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逐步规范、整合专家库资源。

改变目前零散、分散、各自为政的专家库管理格局。首先需要取消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这只是政府专家库建立之前的过渡产物,而不应该成为发展方向。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专职专家的“经济人”假设,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往往成为不规范评审活动的帮凶。然后,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指的不是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而是不同资金来源、不同隶属关系的项目)的统一专家库,降低专家库管理的社会总成本,提高专家库管理水平。

其次,加强对专家的培训与管理,完善、加强专家评估系统。

目前,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存在着重建立、轻管理、重使用、轻评估的普遍现象。一个金额巨大的采购项目,可能因为几百元的专家费就丧失了公平公正的评审过程和科学择优的评审结果。《办法》和《招标投标法》都给予了专家至高无上、生杀予夺的权利,却没有要求专家为决策的失误和项目的成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权利与责任完全不对等。为此,应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评估系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评审专家的道德成本。通过培训和评估从整体上提高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把专业水平低下、道德败坏的专家清除出专家队伍,激励德才兼备的优秀专家更多地参与评审工作,并且以参加评审工作为荣,这是专家库管理的最终目标。

最后,严格把关采购人编写的招标文件。

采购人能否有爱好或偏好?笔者的答案是:能!但是笔者同时认为采购人的爱好和偏好的表现形式是对采购标的物的功能、性能、质量、交货期(以货物采购为例)等方面的要求和描述,而不是表现在对采购标的物由谁来提供方面。在表现的时机上,其爱好和偏好(严格讲应称作技术需求、经济需求和管理需求)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无误地体现在招标文件中,而不是体现在评标过程中。通过编制科学、严谨的招标文件,尤其是其中的评标办法,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招标工作公开原则和科学择优原则的具体体现。

总之,通过编写客观、严谨、科学的招标文件,减少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权利;通过建立完善的专家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专家对采购结果的责任;通过加强、完善专家库的管理,让更多的优秀专家更多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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