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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怎能评标随意提要求
(2007/8/24 15:31:28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标的过程中,他们随意提要求,你们作为组织者为何不制止?”在参加某招标中心组织的“2007年×市重点污染源(部分省控重点)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后,北京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给×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打去了电话。电话那端,项目负责人有些无奈:“我们也没有办法啊,进来的时候,我们就打了招呼,他们当时也表示过不随便发言的,哪知道他们后来那么过分。”……最终,质疑上升到了投诉,并以当地财政局的“决定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正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裁决而落下帷幕。
据了解,北京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在4月11日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的。投诉人在投诉中称:自动连续监测(气)运营资质证书和产品适用性检测报告没有按规定列为有效投标的必备条件、投诉人误置过期的临时运营资质证书而评标委员会未依法给予澄清机会、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在评标现场,并随意发表看法……请求查处。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环境项目采购中资质证书及产品适用性检测报告是否该列为投标人的必备条件?二、投标人误置过期的临时运营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是否应给予其澄清机会?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四、评标现场,面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代理机构该作何反应?
必备条件应列入招标文件
据当地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此项目投入使用后,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未获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规定,故自动连续监测(气)运营资质证书应作为中标人或运营单位的必备条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的规定,产品的适用性检测报告也应作为有效投标的必备条件。
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前,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或专家咨询,了解采购标的应达到怎样的标准、投标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误置文件可不让其澄清
据悉,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虽然在商务响应文件资格声明中注明为“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自动连续监测(气)正式]”,但所附的资格文件却是已过期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自动连续监测(气)临]”证书,前后不一致,投标人应承担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关于这一点,法律专家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这是评标委员会酌情行使的权利。因此,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运营资质证书前后不一致未要求澄清,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该回避的专家应该回避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评标过程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本项目采购人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有1人担任采购人的评委代表,另有2人担任评审专家。业界人士认为,这不仅反映了代理机构的素质问题,也凸现出了评标专家的素质有待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因此,不仅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和培训,对专家的培训也显得尤为重要。
非法干预评标应该被禁止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的评标过程中,不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单位其他人员多次对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发表倾向性意见,而且,评委打分并录入电脑汇总后,采购单位的人员提出异议,并要求评委重新评分。对于这一切,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和主持评标的工作人员并未予以制止。法律专家指出,在评标现场的采购单位人员影响了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独立性,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而招标中心的工作人员“沉默”以待是一种失职的表现,应该受到批评教育,责令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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