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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条款可以加分吗
(2007/7/25 10:00:26 杜志莹 政府采购信息报 )
近日,某省公安厅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套专业用显微镜,经过评审,最后确定了两个预中标供应商,其中最低价供应商与次低价供应商提供的价格相差4000元人民币,但是次低价供应商赠送的产品软件远远不止4000元人民币,最终确定性价比高的次低价供应商中标。
但是最低价供应商表示不满,并提出了投诉。在最低价供应商看来,赠送条款并未写入招标文件,没写入招标文件的内容评审时就不应予以考虑。最低价供应商认为,未写入招标文件的“赠送”项给予加分造成了招标结果的不公平,请求监管部门予以废标。最终,最低价供应商的主张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
此案例引发了以下思考:一、供应商赠送行为应该遵循什么程序才不违法?二、如果写入招标文件,赠送行为可否加分?
只有写入文件才合法
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关于供应商赠送条款方面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对供应商的赠送行为都有一套自己的做法。安徽省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伋兴无说:“潜在供应商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有关赠送条款的内容,或者响应了招标文件,那么供应商的赠送行为是合法的。”但是,伋兴无表示,如果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赠送行为是在招标之前或者招标之后,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这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由此看来,假如供应商出于好意而赠送,却不了解赠送的程序和规则,那么在实际情况中很容易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到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赠送行为合法不合法,大多数监管部门的观点与伋兴无的相似,只有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赠送条款可以加分或给予优先考虑才不违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孟虎表示,如果在“文件之外”接受某个供应商的赠送就会导致招标采购不公平。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如果给提供赠送条款的供应商加分,客观上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定精神,因此不能作为评标加分的依据。
最好不要考虑赠送条款
据介绍,对于供应商的赠送行为,福建省财政厅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指出供应商赠送条款不予加分。福建省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部经理陈启昌说:“这是硬性条款,为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便利。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确标明赠送条款能否加分,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采购人对赠送条款有强烈的倾向性,就会给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相对于福建省的“硬性规定”,其他一些地方对赠送条款能否加分进行了灵活“处理”。伋兴无说:“在有些服务项目中,比如保险类的服务项目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有涉及赠送条款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了一些赠送项目,那么在评分时是可以予以加分的。”但在通常条件下,赠送条款只是当作优惠条件考虑而不给予加分。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调研员高小明表示,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了赠送条款,那么在进行评分时,赠送条款不能参与打分。但在最后排名时,在同等条件下,比如价格和服务等相等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赠送条款来确定谁中标。
湖南省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曹石林说:“如果赠送条款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体现,那么即使在同等条件下,赠送条款也不能当作优惠条件来考虑,更不能加分。在同等条件下,只能考虑技术的高低和性能的优劣,但是赠送的条款是不能考虑的,它是投标报价之外的东西。”曹石林还表示,一般情况下不鼓励赠送行为,如果要考虑,就必须要明确写在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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