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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无效标都判得荒唐
(2007/6/22 11:36:40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一位供应商和记者聊起这么一件事情:“我觉的××中心开标一点都不规范,10月中旬我们单位投了他们组织的一个电力土建工程的标,招标文件规定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达到70分再开商务标,然而开标时只开了商务标报了个价,标底也没报就结束了开标会议。当时经过我们自己计算,我们单位比主要竞争对手分数高了6分多。在8个投标单位中他们排在第五位,我们在第一位,报价比他们低200多万(报价没低于成本价),当时老总很高兴,不过也有些担心。担心是正确的,评标委员会评到晚上。老总的一个参加评标的专家朋友打来了电话,判了4家无效标,把第五的弄中了标。据老总的这位朋友透露,采购人给××中心打了电话——一定让**中标。于是专家们可劲儿地挑投标文件的毛病,结果可能中的投标人无一幸免,均被他们挑到了毛病,采购人的意愿就这样得到了满足。真黑啊!”

  据这位供应商透露,此次招标,位列前4名的投标人被判无效的理由分别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达到××省××杯”的表述有误;B公司公证书的外皮没放入投标文件被视为没有公证;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为暗标,要求每页28行,但C公司在标书的最后一页空出了4行,就是只有24行了,被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D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名字前后不一致,投标文件43页提到此人时,是“×名×”,但57页再次提到时又为“×明×”。

  据了解,此次招标中,招标文件的相应部分共有13款会导致废标的事由。其中,有12条是具体的,只有最后一条是笼统规定——表意不准,评标委员会认为必须作无效标处理的。
 
  
提起这次采购,这位向记者倾诉的供应商还恨得咬牙切齿。业界专家提醒上述案例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起采购虽然没有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委屈的供应商也没揭发,但是如此代理只会作茧自缚:一、对采购人惟命是从;二、轻微差错也判无效标;三、招标文件给专家太大的自由处理空间。

违法要求怎可满足

  针对上述案例中“××中心接到采购人的违规电话后便与评标委员会‘同心协力’、‘想方设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做法,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如此违法违规操作只会断了自己的代理路,这次听了采购人的,下次能不听吗?满足了这个采购人“指定供应商”的要求,能不满足那个采购人的“类似”要求吗?不能对采购人“一如既往”、“一视同仁”,他们一样不高兴。而“迁就”采购人的同时,将会造成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失望。没有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事业又怎能健康地向前推进,甚至连最基本的采购活动都可能难以进行。如根据法律,公开招标需要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如果供应商知道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指定供应商,就不会来作“陪衬”,那政府采购活动怎么进行?采购代理机构的明天又何在?

细微差错岂能轻言无效

  “案例中,××中心判的4个无效标其理由都太荒唐了,‘达到××省××杯’、‘人名同音不同字’之类的笔误既然都没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且不是什么重大失误,完全可以给供应商澄清的机会;至于公证书外皮没放入投标文件就视为没有公证的判法也是很不合理的,招标文件又没让投标人必须把外皮也放入;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每页都必须是28行的要求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投标人想表述的内容不可能刚好能整页呈现……案例中的这些问题都只易作适当减分处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部部长如是说。在他看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轻微错误就判无效标会缩小有效竞争的范围,使采购质量大打折扣。

“弹性”规定可能更多方便专家

  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能给自己“回旋”的余地而在招标文件中作“弹性”规定是十分不明智的做法,“方便”自己的同时,可能也会同时“方便”了评标专家。如果评标专家有“自由发挥的空间”,评标现场他们只要想让“某供应商”中标,就是易如反掌的事情,可能会出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掌控的局面。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赋予专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假设”从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来的评标专家可能“借机发挥”而采取相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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