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名单是否公布、何时公布、怎么公布等问题现行法律已经有了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被忽略。正是这样一个没被引起足够重视而本该“统一”的操作步骤,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不一样的“版本”:一些地方根本就不公布评委名单,而公布的地方在时间顺序和内容上也存在着差异……业界的您对此怎么看?
“评标委员会名单应该在招标公告中就公布,以有利于政府采购参与各方对评标专家予以监督……”日前,某招标公司老总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依法公告,但操作中很多地方在采购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并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公布的地方在时间顺序和内容上又存在一些差异:一些地方是在预中标公告中就公布;一些地方是在中标公告中公布;另一些地方则是在项目出现质疑或投诉时,才予以公布。一些地方只公布评标专家的名字,一些地方则把专家的名字职务职称以及工作单位都一并予以公布。
那么,评标专家名单究竟该怎么公布呢?为什么法律已经明确了,许多地方却没有执行?
公不公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是不该公布专家名字的;从理论上来讲,招标结果出来后应该公布评标专家名单,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便于各方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增强评标专家的责任感。”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如是说。但同时她也传达了另一种困惑:“但像我们这样的小城市,一旦公布了,不出3个月,所有专家供应商都认识了,难保今后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客观。”因此,李静认为,公不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要因地而异,“大地方,如北京就可以,地方大,大家不容易彼此认识和熟悉;小地方就不宜公布。”
除非遇质疑投诉否则没必要
在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敏看来,整个招标活动都没有必要公布评标专家的名单,“如果供应商对结果产生异议,专家可以和供应商面对面沟通。在质疑和投诉中,有关专家的名单应该公布,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没必要公布。”
在采访中,不少采购人也持类似观点:“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公布专家名单。有没有利害关系、该不该参与当次评标,这是专家最起码的素质。首先,还得信任专家,但是如果有了质疑和投诉,专家是必须站出来的。如果是由于供应商对评分标准抑或技术等不理解而产生的投诉,专家有义务进行解释;而如果是评标中,专家确实做了手脚,那他就更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中标结果一出就该接受监督
“监督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究竟该何时监督要根据实际需求、权衡利弊作出选择。公开是公平的基本保证,但是有些环节适宜事后监督,有些适宜事前监督,如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就适宜事后监督。”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说,他们一直坚持在中标结果中公布评标专家的名单。
但部分供应商并不同意中标结果出来后才公布,“预中标结果一出就该立即公布专家的名单,预中标公示期间,就应该把专家置于监督之下。等到中标结果出来后,再监督就晚了,如果专家有问题,采购合同开始执行了再取消采购结果,可能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现行法律前后矛盾亟待完善
业界专家指出,“提前公布”在尽早把专家置于监督之下的同时,也可能诱发供应商买通评标专家的可能,而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评标结果未出来之前是不能公布评委会名单的。
但也有专家分析说,《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该条款并进一步对必须回避的“相关人员”作出了解释,“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显然,在上述规定之间存在着不相协调之处。如果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该等到评标结果确定后才能公开,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不能了解参加该项目的评委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他们是否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因此无法做出申请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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