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标书的“截止时间”是开标时间,怎么来得及制作投标文件?已经开标了,再购买招标文件有何意义?“截止时间”距开标时间太短,遇到质疑怎么办……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没对获取标书的“截止时间”作出规定,各地只能各行其事。这看似小问题一个,实践中,却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06-6-20至2006-07-07,8:30~17:00(办公时间内)……开标时间2006-07-07,9:30……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6月2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灾备磁带库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下载及购买标书时间: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6年7月11日……开标时间是2006年7月12日09:00……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6月21日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6年6月9日至6月23日……开标时间:2006年6月29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后……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6年6月12日关于江苏省公安厅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项目的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2006年7月18日上午9:00……请符合上述投标要求条件的单位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6月27日(节假日除外),凭单位介绍信和投标资格预审资料到浙江大地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浙江大地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06年6月21日浙江省土肥站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招标公告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之规定,各地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予以明示。但就获取标书的时间而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没有“截止时间”,只要在开标前都行,而规定了“截止时间”的,又各有差异。“这种情况,一旦出现质疑与投诉,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某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如是说。那么,标书获取该不该有截止时间?又应该“截”到何时呢?
无章似有章 打开每日标讯,不难发现,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定在开标时间止的,有被限制在开标前一天的,也有被限制在开标5天前的,更有甚者,要求“想要购买招标文件至少应在开标前20天之前”……一天的、两天的、三天的都有。
乍一看,“截”到何时似乎全乱了“章法”。不过,记者发现,“截”到开标前一天到开标前10之内的情况比较多,而且多数地方对“截止时间”的规定也有一定规律:有所有招标“截止时间”一样的;也有因标的而异确定“截止时间”的。后者多数是根据采购标的在制作投标文件上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业界观察
“这是一个法律漏洞,购买标书的截止时间还是应该进行规范的。我们是‘截’在开标前5天。”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看来,5天基本可以满足投标人做投标准备,“也许到截止时间才购买标书的供应商会说‘我才准备5天,别人准备得更久,不公平’,但招标信息都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开了,对每个投标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你没看到,那只能是你的问题!”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敏认为,“截止时间”要根据行情、形势来把握,如果采购项目在国内是屈指可数的,再去限定时间,势必影响到采购。“因此,我认为,投标人多的就限制,投标人少的就不限制,常规的采购项目限制,特殊的就不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此问题,他认为,时间“截”到何时一定要保证20天的卖标书时间,至于距开标多少天,要根据项目而定。某些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的项目“截”到开标前一天就可以,但是复杂的项目不行,如工程采购,现场踏勘是需要时间的,不提前买标书就来不及。“关键是要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截止时间提前,可以保证标前答疑。而标前答疑,也有时间限定。如开标前48小时或72小时不再进行标前答疑,这在招标文件中就有规定。如果开标48小时前,不提出疑义,就视为对招标文件的认可。因为标前48小时,你对标书还不明白,给了答疑,你也未必能作出标书来。”
专家视点
业界法律专家指出,“截止时间”是开标时间,怎么来得及制作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当然也有极端的例子,某招标公司就遇到有投标人开标前不断地到招标单位看招标文件,虽然一直不买,但是他已经可以根据招标要求制作出投标文件了。而一些地方,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延长到开标当天,“已经开标了,还购买招标文件,对当次投标有意义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了“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日15日前……”“如果标书在开标时都可以购买,那么开标后还可能发生对标书的质疑,而标书如果有问题,当然是不能立即修改、继续开评标的。怎么办?”专家说。
最后,该专家总结,《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7日”的规定与“15日”之规定有时确实很难结合在一起。根据法律,开标了供应商还可能处在可以质疑的阶段;如果开标了供应商还在质疑期限,再加上其质疑是有道理的,标书存在问题,那么根据“办法”,就必须在至少15日后重新开标,这就意味着此前的招标工作都白做了。“怎么让质疑和变更招标文件的两个时限统一起来,不产生矛盾,标书出售的截至时间很关键,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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